一、
1.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21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21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作出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21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自己后匆匆离开。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其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21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提问】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理由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结合本案,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来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来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考点] 刑事诉讼法
二、
【案情】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提问】
1. 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辨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理由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
根据《高法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 刑事诉讼法
2. 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理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考点] 刑事诉讼法
3.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理由是: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而非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考点] 刑事诉讼法
4.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理由是:根据《高法解释》第403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结合本案,补充说明一包毒品的重量为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并不属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考点] 刑事诉讼法
5. 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1)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考点]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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