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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334

一、

【案情】

2020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20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20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21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21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9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稀。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20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20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21年1月,时值80万元。

【提问】

1.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考点] 商法

2.  在2021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20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考点] 商法

3.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满钺无须承担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才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满钺仅属于代垫资金人,没有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

[考点] 商法

4.  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第一,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第二,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考点] 商法

5.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构成善意取得。

[考点] 商法

6.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考点] 商法

二、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2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17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18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不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21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21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提问】

1.  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  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3.  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除外。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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