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当选A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某某利用其身份,制定了“A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某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经请示被告人刘某某后纠集被告人刘某某3等人,在A村村委会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某4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A村“村霸”地位。被告人刘某某与朱某某等人先后成立广东甲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广东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被告人刘某某1等人成立广州市萝岗区丙土石方工程队(以下简称丙工程队)。乙公司制定内部规定:当乙公司在争抢A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混凝土业务或供应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出现纠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帮忙。
该涉案组织相继成立的企业,按照其不成文规则,一旦发现非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即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砸、阻拦施工车辆、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工程,最终由组织中的单位或成员承接工程或供应建筑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时,被告人刘某某1、陈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该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在A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事实一)
广州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某公司)挂靠相关建筑公司承接某小区的土建、初装工程,并由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某公司)承接混凝土供应业务。被告人钟某文、钟某粲、钟某添等人遂驾驶小汽车堵住工地门口,阻拦声某公司混凝土车辆卸货以迫使工程停工,造成声某公司损失。后被告人刘某某l、孔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迫使尚某公司与其控制的公司及工程队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及地材供应合同。经鉴定,3年时间内,乙公司向该小区供应混凝土共计价值逾3000万元。(事实二)
四川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承建某小区土建、初装工程。其问,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向该工程提供混凝土,被告人钟某燊、钟某文、钟艺某等人遂通过拦路恐吓、阻拦车辆等手段,强迫鸿某公司放弃提供混凝土。后被告人刘某某1、钟某粲等人与中某公司谈判,迫使中某公司与丙工程队签订地材采购协议、与乙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2年多时间支付给乙公司砼款2000余万元,支付给丙工程队工程款共计800余万元。(事实三)
被害人钟某权采购其儿子钟某亮担任股东的公司的混凝土用于重建自家房屋。被告人陈某藩、钟某粲、钟某新等人携带木棍等工具到被害人钟某权家中,对正在施工的混凝土车辆进行打砸,在被害人钟某权及黎某上前阻止时,持棍对二人实施追打并致其受伤,最终强迫被害人钟某权向甲公司购买混凝土。(事实四)
某年5月,被告人刘某鹏驾车至广州市原萝岗区A村菜市场附近时与途经的被害人吴某、高某发生争执并推搡。被告人刘某鹏以其儿子在车内受到惊吓为由,纠集被告人刘某某2等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吴某重伤二级。(事实五)
【提问】
1. 刘某某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正确答案:
刘某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该势力团伙通过多年的经营,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这说明该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
(2)该组织有组织地在A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这说明该组织已经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该组织符合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规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考点] 刑法
2. 除个别案件外,刘某某团伙通常不直接动刀动枪,他们都是采取拦路恐吓、阻拦车辆卸货、聚集多人与对方“谈判”等手段迫使对方放弃已经承接的工程。这种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吗?
正确答案:
刘某某团伙使用“软暴力”逼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或者逼迫他人与自己签订供货合同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为了逃避打击,很多黑恶势力组织现在都不再使用“硬暴力”,即直接对着人体砍砍杀杀,而是采取各种“软暴力”,比如拦路恐吓、阻拦车辆、禁止车辆进场、卸货,在别人的门上喷涂红色油漆等。这些“软暴力”同样能对别人形成威胁,使对方因为恐惧而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所以这些“软暴力”都属于刑法规定的“威胁”方法。如果这些行为次数多、性质恶劣,达到了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的程度,则可以将该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考点] 刑法
3. 在事实二、事实三中,该团伙中的钟某文、钟某粜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事实二、事实三中,该团伙中的钟某文、钟某燊等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钟某文、钟某粲等人一边使用拦路恐吓、阻拦车辆等手段,强迫已经承接了工程的公司放弃提供混凝土,一边和混凝土使用者进行“谈判”,迫使后者与自己公司签订供应混凝土的合同。这两种行为都是强迫交易行为。不是只有强买强卖才是强迫交易,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也是强迫交易。“拦路恐吓、阻拦车辆”和强行“谈判”的行为都是强迫行为,所以这些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考点] 刑法
4. 在事实四中,如果钟某权、黎某被陈某藩等人打成重伤,则应如何认定陈某藩等人的行为?
正确答案:
在事实四中,如果钟某权、黎某被陈某藩等人打成重伤,则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认定陈某藩等人的行为。
陈某藩等人为了逼迫钟某权购买他们公司的混凝土,使用暴力方法将二人打成重伤,这种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和自己进行交易的活动。该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他们的强迫交易行为同时导致二人受重伤,这属于一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犯罪,二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因此,应当从一重罪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是重罪,因此,对陈某藩等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考点] 刑法
5. 在事实五中,如果刘某某对刘某鹏、刘某某2等人的行为并不知情,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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