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1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2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提问】
1. 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
(1)市政府实施了下列行政行为:①1997年的征收土地决定;②2018年颁发1号证;③2019年颁发2号证;④2020年限期清理的公告。(2)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市政府和省政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省政府维持市政府2号证。
(2)管辖法院的级别为中级。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起诉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案是经复议后起诉,且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一般起诉期限,即某村的起诉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 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即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 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根据行政法原理,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故市政府发放第1号证明显缺乏事实的,该行为无效;(2)发放1号证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故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 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二、
【案情】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提问】
1.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考点] 商法
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符合。《公司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考点] 商法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属于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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