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美森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形式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20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21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提问】
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正确答案:
大雅公司的出资合法,享有相应的股权。庄某和石某违反了应当一次性缴清出资的义务,属于出资不足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补足、违约和连带责任。
[考点] 商法
2.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与公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为赵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增资程序合法,所以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影响赵某的股权。
[考点] 商法
3.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转让。尽管庄某持有的股权有出资不足的瑕疵在先,但仍然属于庄某的股权,故庄某有处分权。庄某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在先,如果杜某知情的话,将来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杜某承担向公司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杜某在未出资额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 商法
4.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股东出资后,出资物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大雅公司将已经出资给美森公司的资产擅自转移给美阳公司,是侵犯美森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考点] 商法
5.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正确答案: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当获得清偿,二者在清偿时属于同一顺位。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借款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权得到清偿,但是大雅公司擅自处分公司财产造成美森公司利益受损,故应当在赔偿公司损失以后再要求清偿自己对公司的债权。
[考点] 商法
6.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均不能成立。股权变更登记的效果是对抗第三人,赵某尽管未办理登记,但已经取得股权,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杜某通过受让获得股权,石某是发起人,也均无权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他们作为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主要资产的行为,有权要求美森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考点] 商法
二、
【案情】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主任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主任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主任送去5万元现金后,村主任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6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某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反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提问】
1. 对村主任收受黄某、李某现金5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村主任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协助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主任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考点] 刑法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四个罪区别的关键就是受贿者的身份。如果受贿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则这两罪分别为受贿罪和行贿罪;反之则为另外两个罪。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由于他们经常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这些工作责任重大,也极易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此进行了立法解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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