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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348

一、

1.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21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21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作出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21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自己后匆匆离开。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其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21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提问】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理由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结合本案,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来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来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考点] 刑事诉讼法

二、

【案情】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9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问】

1.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成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不必“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  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正确答案:

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正确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

2001年6月28日,甲县县委和县政府印发〔2001〕23号《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其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载明:制定的优惠政策包括:(1)土地使用;(2)税费征收;(3)服务保护;(4)引资奖励。其中第25条规定,对引进外资项目实行分类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工业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5年内,按纳税额的5%奖励引资人;引进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或对我县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项目,5年内,按纳税额的10%奖励给引资人;引进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竣工后按引资额的1%奖励引资人。第30条规定,凡需要奖励的,引荐人须向县招商局等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招商局牵头,会同县金融、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奖励、奖励标准及兑现方式等……(5)附则规定,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本文由县体改委负责解释。

2003年1月4日,康达公司与县建设局签订《关于投资建设四万吨污水处理厂的框架协议书》。2003年3月10日,县人民政府与康达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双方就县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的投资建设、特许经营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县建设局与康达公司签订《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合同书》,就双方合作建设县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

2015年5月,崔某以康达公司系其与妻子李某介绍引进,且该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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