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一、
(本题25分)
1. 材料一:
2016年4月,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将在这一案件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同时,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山东省高院发布通告称,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正在依法处理。
来源:新浪网
材料二: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京会见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巡回法庭制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孟建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设立两年来,依法公正审理了一大批案件,妥善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经党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将在重庆、西安、南京、郑州增设巡回法庭。要从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充分认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重大意义,以改革创新精神把中央这项重大改革部署落实到位。
孟建柱要求,要认真学习借鉴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改革经验,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建立扁平化管理模式,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巡回法庭制度。要健全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实现巡回开庭、巡回听证、巡回阅卷、巡回接访。要重视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系统,改进诉讼服务,深化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来源:新华社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及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正确答案: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也难以保障。
材料一中,虽然“于欢案”的最终定性及处理结果尚未知晓,但在该案中司法机关能够正确回应社会公众对于争议案件的关注,这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然选择。不能用舆论审判、情感审判代替专业的司法审判,在鼎沸的舆论面前,司法机关更要严格依照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材料二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省市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能够有效排除地方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改革必须完善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体而言要做到:(1)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善办案人员责任制,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3)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当程序参与司法活动,推进司法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4)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诱导影响司法公正。
二、
(本题24分)
案情:甲分别向乙、丙二人借款5万元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生意失败,导致借乙、丙的钱无法归还,乙、丙多次讨要无果,二人商量将甲16岁的女儿丁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甲偿还二人的借款。(事实一)
在此期间(长达半年),乙、丙二人多次打电话让甲偿还借款未果,二人又担心出事,遂决定将丁卖往外地。在丙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乙奸淫了丁。在丙找到买主后,乙、丙二人以2万元将丁卖给了王某。(事实二)
王某欲和丁结婚,但遭到了丁的强烈反抗和拒绝。王某为防止丁某逃跑,便将其锁在了房间里长达一个月。但丁誓死不从,王某无奈,便放其回家。(事实三)
王某将丁放走后,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便找到甲要求退回2万元钱,甲拒绝归还。王某则趁甲不注意,将其院内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事实四)
问题:
1. 事实一中,乙、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实一中,乙、丙二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乙、丙二人单纯为了索债而控制丁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
2. 事实二中,乙、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实二中,乙、丙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其中乙奸淫丁的行为属于共犯的实行过限,由乙单独对奸淫行为负责。由于拐卖妇女最中包含了奸淫行为,故乙仍然属于拐卖妇女罪一罪,承担法定加重情节的刑事责任。
3. 事实三中,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实三中,王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将其锁在屋内一个月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前罪数罪并罚。案例中王某收买丁某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又控制其人身自由达一个月,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虽是在控制丁人身自由之后才放其回去的,但仍主动放回了丁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事实四中,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实四中,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其2万元属于犯罪活动的赃款,不属于归还的对象,其骑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三、
(本题26分)
案情:2017年2月,张某(30岁)、王某(16岁)二人共同抢劫致人重伤,甲省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2017年4月28日移送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乙市检察院接到移送后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遂于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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