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38分)
1. [材料一]
新华社北京2018年1月12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12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会议指出,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党中央决定用一次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表明党中央对这次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
[材料二]
2018年3月,《宪法》第五次修改顺利完成,它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问题]
请根据材料,结合宪法修改的实践,从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谈一谈宪法修改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1.定概念: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2.说联系: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3.引材料:世异时移,变法宜矣。宪法是时代发展的写照。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确认新成果,宪法才有生命力。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4.点主题:这次宪法修改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对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二、
(30分)
[案情]
韦某与邵某商量以假借租房的名义,对将其带去看房的人在房内实施抢劫。邵某通过网上租房信息了解被害人王某某的联系方式并与王某某联系,以看房租房为由约好见面看房的时间地点,韦某着手准备好作案用的工具。两人于当日来到租房处,随王某某进入房间后随即拿出弹簧刀对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用封口胶封住王某某的嘴巴,用绳子将王某某绑在凳子上,韦某用手掐王某某的颈部,致王某某昏迷。二人共抢得财物500元。(事实一)
韦某与邵某见王某某昏迷不醒,遂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王某某杀死灭口。王某某佯装昏迷,趁韦某寻找作案工具,不在现场之际,哀求邵某放其逃走。邵某同意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王某某的脸朝下。韦某返回后,邵某并未将王某某已清醒的情况告诉韦某。邵某挖了一个坑,并向韦某提出其一人埋即可,便按照与王某某事先的约定将王某某掩埋。韦某与邵某离开后,王某某爬出土坑获救。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实二)
邵某将自己的行为告诉了父亲,其父当即报警并协同公安机关将邵某抓获,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实三)
邵某被抓获归案后,韦某一直在外潜逃。韦某发现“不孕不育”市场很有前景,于是在各大高校中张贴广告,招聘女大学生有偿捐卵,捐卵一次补助5000元。同时,韦某把这些卵子高价卖给黑市的代孕公司,韦某共获利100万元。(事实四)
韦某尝到甜头后决定再大干一笔。韦某以其好友的名义设立元天豪有限公司,在当地市区违法搭建商铺,在未经审批,亦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招租,承诺定期开业,与350余名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韦某将这些钱投入到经营之中,准备进一步扩大商铺的规模。(事实五)
[问题]
1. 对于事实一,韦某与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为什么?
正确答案:
韦某与邵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而事实一中的待出租的房屋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不能认定为“户”。
[考点] 本题考查“入户抢劫”中对“户”的解释。
[解析] 该待租房屋能否认定为“户”,要结合“户”的两个基本特征来确定:供他人家庭生活(主要是考虑户是一个涉及隐私、住宅安宁的地方一功能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一场所特征(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可能性较小)。本题中作案的房屋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具备场所特征。该房屋虽系待租,却是封闭的,需要被害人王某某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受害人王某某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行为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因“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抢劫行为才具有一般抢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 对于事实二,韦某与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正确答案:
韦某与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韦某杀人灭口意志坚定,其主观故意自始至终未发生变化,被害人未死、逃脱完全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未遂。而邵某给被害人制造逃脱的机会,没有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邵某主观意志的变化及所采取的措施与被害人未死而得以逃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邵某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考点] 本题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解析] 本案被告人韦某与邵某预谋抢劫后杀人灭口,在犯罪过程中,二人将被害人打昏并决定采用挖坑掩埋的方法杀人灭口。被害人苏醒后,乘韦某不在现场之机,哀求邵某留其性命。邵某同意,因害怕韦某,邵某要求被害人与其配合。为了掩埋时不堵住被害人的口鼻,让被害人能够呼吸,以便事后逃走,邵某又告诉被害人掩埋时会将其身体翻转为面朝下的姿势。韦某回到现场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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