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事实一: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妇女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给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
事实二:2020年1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1.3万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1.5万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
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9年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
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
【问题】
1. 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实一中,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主观上具有拐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卖的行为,被害人周某虽然是被骗走,但是本案中并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情况,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只构成拐卖妇女罪。
[考点] 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害人同意,期待可能性理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罪数问题,重婚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妨害公务罪
[解析]

法理透析:
1.认定李某、王某二人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区分以下两点:第一,犯罪的目的。拐卖妇女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事实一中,李某、王某通过出卖周某的方式非法获利,且在实质上已经完成了出卖行为。这一行为区别于问题2中以贩卖周某为幌子,骗取刘某财物的行为。第二,行为的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一行为或多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认识错误,信以为真,并“自愿”地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事实一中,收买方刘某对收买周某、支付对价的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李某、王某通过拐骗、贩卖周某的方式获取了金钱利益。第2问中,李某、王某二人虚构了将周某卖与刘某的事实,刘某对此信以为真而支付了对价,李某和王某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行为要素。
2.这一问题涉及被害人承诺的拐卖行为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的问题。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刑法上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同意的正当化条件是:(1)同意的主体必须是能够理解同意内容和同意意义的人。不能理解同意的内容和意义或者对同意的内容和意义有误解的人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同意。同意必须由被侵害人的主体本人作出,代理人作出的同意无效。(2)被害人的同意必须是被害人本人出于真心、真诚的承诺,受他人欺骗作出的同意无效。(3)被害人同意必须存在于侵害行为实施的当时,在侵害行为之后的表示的同意无效。(4)被害人的同意只在被害人有权自由处置的个人利益范围内有效。被害人虽然没有现实的同意,但可以推定如果被害人认识到该事态就会同意的,称为推定的同意。
一般认为,在拐卖妇女的场合,即便行为人得到被拐妇女的承诺,且拐卖行为对该妇女本人没有实际损害,因拐卖行为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秩序危害巨大,行为人仍应成立拐卖妇女罪。
3.本题考查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如何处罚的问题。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罪数问题,《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有强奸妇女、非法拘禁行为的,三罪应当并罚。
4.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重婚罪的批复中规定,对妇女因陷入困境而重婚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包括:(1)因为被拐卖而流落外地与他人重婚的;(2)因为逃避包办婚姻而流落外地重婚的;(3)遭受家庭虐待而流落外地重婚的;(4)因为生活所迫,逃荒要饭,流落他乡重婚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张甲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张乙、张丙作为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实质上都妨害了公务。两罪应当从以下几点区分:其一,主观方面的认知程度不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行为人不仅必须明知其阻碍的对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且应当确切认识到自己正在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的公务活动。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需明知自己是正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至于公务内容则不要求明确知悉。其二,行为的方式。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阻碍,如果只是单个人实施或者纠集一二人阻碍则不构成本罪,至于阻碍的方法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则不限。而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三,犯罪的主体。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主体必须是起聚众作用的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只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具体实施组织、策划、纠集、指挥行为的人员。
2. 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给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李某、王某构成诈骗罪,二人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具有获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欺骗刘某,使刘某基于会买到周某这一错误的认识而支付财物,然后又带周某逃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 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郭某对其被转卖这一行为,不在其“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范围内,该罪的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身不可以被当作商品出卖,这一权利不属于被害人承诺可以放弃的范围内,所以郭某的承诺在此处是无效的,不能阻却卢某行为的违法性,卢某仍构成拐卖妇女罪。
4. 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分别符合《刑法》的三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一,张某明知郭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符合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其二,张某将郭某反锁在屋内,非法剥夺了郭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其三,张某在郭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应当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5. 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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