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甲、乙两家是仇家,甲一直想要杀乙。丙知道此事,就说乙每天都要从小路回家,可以在小路上把乙解决掉。甲就在小路埋伏,不料那天乙没有经过,而是丁经过。甲误认为是乙就把丁推入水井淹死,其实井里没有水,丁脑袋碰到井里的石头而死。第二天,甲看到乙没有死才知道自己杀错了人。于是告诉了丙和家人,丙怕此事连累自己就报了案,而甲的家人叫甲逃跑。甲在逃跑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的家人怕甲受极刑,于是找到甲的律师,律师叫家人充当证人说明甲不在现场并且给予法官戊50万元照顾费,戊法官拒收,律师又找到法官戊的老婆A,并告知了具体的事情,A承诺一定把事情办妥,A收了钱并告诉了戊,法官戊说那是给你的,你自己处置。第二天法官戊担心被查处,就把钱上交了相关机关。在有关机关准备追查时,律师去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的事实。
【问题】
1. 甲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如果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虽然想要侵犯的是乙的生命,但是乙的生命法益和丁的生命法益是相同的,根据法定符合说其是同一构成要件中的对象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也是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点] 故意杀人罪,帮助犯,具体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期待可能性,伪证罪,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解析]

法理透析:
1.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件:(1)“人”是指他人,是故意杀人的对象。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杀人”即本罪的行为内容,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杀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既可以是物理上的方式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方式: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中止或者预备。(3)杀人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故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4)“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必须认识到不存在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存在正当化事由,也不能阻却违法性。案例中甲误认丁为乙,存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C对象加以侵害,而A对象与C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的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情况。在对象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致的,即该错误不能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本案中还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故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2.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的帮助和心理的帮助,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2)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以及继承的帮助。但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3)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帮助犯。当然,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4)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成立帮助犯。(5)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判断标准:在考察行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样,期待可能性不是故意的要素;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要素。
4.受贿罪的基本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下列情形:第一,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第二,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第三,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第四,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第五,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成立行贿罪。另外“谋取不正当利益”,最新理论认为既可以是主观要素也可以是客观要素。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具有共犯关系,但是不能成立彼此犯罪的帮助犯,而属于实行犯。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完全存在只有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390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受贿的各种方式为:(1)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占有,还包括他人占有。如果第三人不明知行贿者所提供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第三者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第三者明知行贿者所提供的财物为贿赂,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2)商业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3)斡旋方式的受贿罪的规定。(4)事后受贿。(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罪。
6.受贿罪的共犯:(1)一般公民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不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事前接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将实情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家属及时退还的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3)在请托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时,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第三者时,第三者知情并接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共犯;(4)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的房屋、汽车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时,第三人在登记前或登记时知情并提供相关证件等帮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犯;(5)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同时利用双方的便利,收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构成共犯。
2. 丙构成犯罪吗?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成立犯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案例中虽说丙有唆使的行为但是不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构成的条件为:第一,有教唆的对象;第二,教唆对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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