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真真肉业”为一大型生产冷鲜肉的企业,张某(男,32岁)为真真肉业雇佣的经销者,除10岁的女儿张女和95岁常年卧病在床的外婆外,无其他亲人。某日,刘某(女,40岁)在张某处花了40元购买真真肉业的牛肉,回家发现实为猪肉。刘某观看监控录像后发现是张某将肉掉包,遂去找张某理论,张某拒不承认,刘某随即大喊“张某卖坏掉的肉,吃了会拉肚子”,并引来十余人围观,张某见状塞给刘某200元钱以息事宁人。刘某收下200元并对张某说,“除非给我5000块,不然这事没完”,转身离开之际拿走张某放在柜台上的iPhone7手机。刘某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丈夫王某,并让王某将手机卖了,给张某点教训。王某谎称手机是其妻子的,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同事(经鉴定,手机价值3000元)。刘某以“真真肉业卖毒肉”为标题在网上发文,被转发万余次,真真肉业因此销量大幅下降,经济损失80余万元。一日,刘某又去找张某要求赔偿,张某气急,抄起案板上的切肉尖刀(长约23厘米)指向刘某说:“都是你逼我的!”并冲出肉摊持刀对刘某腹部连续捅刺5刀。路人立即报警,刘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
刘某的弟弟刘某乙听闻姐姐的死讯后,悲痛不已,欲绑架张女索要赎金,但错将黄某12岁的女儿黄女绑架,刘某乙发现后将黄女放走。又以张某朋友的身份将刚放学的张女接走并关在一废弃工厂内,以此向张某索要赎金50万元。
【问题】
1. 刘某要求张某赔偿5000元的行为和拿走张某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刘某要求赔偿5000元不构成犯罪。刘某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要求赔偿的金额与法律规定基本相符,且要求赔偿的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2)刘某拿走张某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客观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罪。
[考点] 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数罪并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果关系的中断,强制医疗,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

法理透析:
1.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的行为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因此,敲诈勒索行为必须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说至少有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能,故其与以胁迫方式行使权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行使权利的本质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对于义务方而言,此种行为并没有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以胁迫手段行使权利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三种:(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甲偷了乙的手机一部,乙以揭发甲的隐私相威胁取回手机的,不是犯罪。但是如果甲偷了乙一部手机,乙以揭发甲的隐私相威胁使甲交出自己的电脑的,乙构成敲诈勒索罪,甲同时构成盗窃罪。(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如果没有超出债权范围,且具有使用胁迫手段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甲欠乙10万元迟迟不还,乙以诈骗报案威胁甲还钱的,甲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债权还未确定,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或者取得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由于行为人具有请求权基础,因此行为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如果行为人以合法手段要求赔偿,即使赔偿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不应当过分干涉,因为赔偿义务方最终可以只选择依法支付赔偿金。若行为人要求赔偿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则其手段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实施了掉包行为,以猪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刘某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赔偿请求权。虽然刘某依法只享有1000元的赔偿请求权,但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增加赔偿数额。而本案中刘某要求张某赔偿5000元,而没有对张某进行其他要挟行为,其手段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刘某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而非敲诈勒索行为。
在此,为考生进一步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其他易混淆的犯罪之间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或胁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而勒索钱财型绑架原则上以绑架他人并以杀伤、杀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胁与被绑架人有亲密关系的人交出财物。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除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均适用起点刑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并且行为人一旦将被害人绑架成功则犯罪既遂,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勒索到钱财。而敲诈勒索罪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并没有达到像绑架罪同等程度的人身威胁,所以其处刑较绑架罪轻得多——从管制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①从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否则日后会实现不利。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如果不从则当场实施加害行为。②从行为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③从时限上看,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场取得,也可以事后取得。抢劫罪中行为人为当场取得财物。④从对象上看,敲诈勒索不仅限于被害人,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
2.盗窃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行为。盗窃行为包括秘密的窃取行为和公然的盗窃行为,是单纯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并不侵害人身权利。而区分公然盗窃行为和抢劫、抢夺行为的重要因素则是行为是否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危险。本案中,刘某将张某放在柜台上的手机拿走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然盗窃行为,不会对张某或者周围其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是单纯地侵犯财产的犯罪。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包括对真实内容进行编辑后改变其真实性和同一性的行为,且此虚假事实可能导致行为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处于可能知悉的状态;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或个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散布行为,而非捏造行为,故单纯捏造虚假事实而未散布的,由于不可能影响行为对象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可能构成本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散布的行为,都属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真真肉业卖毒肉”为标题在网上发文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引起了万余次的转发,客观上损害了真真肉业的商业信誉和其产品的声誉,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分。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