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1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21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 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
正确答案:
C区分局在对谢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谢某出示证件。对检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经过C区分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考点]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行为强制执行,新的证据
[解析]

法理透析:
1.《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法行使职权,不仅仅是依照实体法,更重要的是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谢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C区分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请考生注意申请复议的时间为60天,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6个月,二者不是累加计算。事实上60天包含在6个月中,最终经过6个月不起诉即可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执行对象是一定金额的罚款,并非不动产,所以应由申请人C区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C区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和第67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时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法律规定也会有些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以下情况可以允许被告在诉讼中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提出补充证据。所以,C区分局在满足上述情形时,可以补充证据。
5.《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为防止滥诉,当事人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了,但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这是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或上诉人并未明确表示自动放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的行为,推定其自愿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从而终结诉讼。视为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1)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
2. 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
如果谢某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相应罚款在催告10日内仍不履行的,C区分局可以在谢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
3. 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
正确答案:
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 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 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若谢某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谢某自动撤诉处理。
二、
【案情】
201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后于201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2017年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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