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2019年A、B、C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购买了一套邮票,想在价格上涨后卖出以赚取利润,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后A想贷款买车,银行要求A提供抵押,A提出用自己在共有邮票中的份额进行抵押,遭到了B和C的强烈反对,A便用自己的房子进行了抵押。2020年B和C认为邮票的价格已经涨到了高峰,想将邮票卖出,但是A认为时机还未到,坚决不同意,于是B和C瞒着A找买主欲将邮票卖出。他们首先找到了D,双方合同约定买卖价款为13万元,D随后便将13万元支付给了B和C。后E表示愿以15万元买该套邮票,B和C认为之前卖亏了,便又与E签订了买卖合同,然后找到D想将D的钱退还,解除与D的买卖合同。D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和C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E得知后,亦要求B和C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
B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为10年,若期间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B还了5年贷款后,与F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但房屋登记人依然为B。6年后,二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F要求获得房屋的所有权,B坚决不同意。
【问题】
1. D和E在诉讼后谁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
D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因为D和E均未获得标的物的交付,而D先进行了价款的交付。
[考点]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时如何处理,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份额抵押,共有物的处分,离婚财产分割,征收
[解析]

法理透析: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D和E均未受领交付,则在要求B、C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时,先行支付价款的D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B、C各出资3万元、5万元,其所占份额为80%,超过了2/3,因此B、C有权处分共有财产,A无权以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3.本题考查的是无权代理制度。B并未获得A、C的授权便以A、C的名义将其对邮票所拥有的份额卖出,对于A、C的共有份额来说是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在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开发商与B约定“若期间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8%的比例远远低于《民法典》规定的1/5,损害了买受人B的利益,因此B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B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双方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B,对于F还贷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B进行补偿。
6.《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政府应当依法给予B、F征收补偿,还应当保障B、F的居住条件。
2. A得知邮票被处分后,是否可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A不能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因为经过占2/3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便可以处分共有财产,B、C不是无权处分。
3. 若B以A、B、C三人的名义将邮票卖出,则善意相对人在得知后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
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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