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19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并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屋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
【问题】
1. 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取得了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考点]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效力,物权的变动和登记,可撤销合同,居间合同
[解析] 1.房屋继承:甲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甲参加旅游团受伤,旅游公司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3.甲与丙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
4.一房多卖——甲与各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继承财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在甲妻车祸去世后,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不以登记为要件。
2.本题考查要约邀请构成要约的条件。《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且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报名且付款为承诺,合同成立且生效。
3.本题考查格式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旅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可知旅行社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责任。本题中,旅行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4.本题考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该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1)乙旅行社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承担赔偿责任;(2)乙旅行社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约定的跟团价大于实际的优惠价,因此第一种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乙旅行社。本案即应选择此种解释。
5.本题考查实际履行。《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
6.本题考查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147~151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甲欺诈戊在先,且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故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特别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条文改变了撤销权为1年的规定,对撤销权的消灭期间作了类型化区分,一般情况下,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胁迫产生的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戊是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仍然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关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乘人之危制度被合并整合到显失公平制度中。《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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