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2016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6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6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
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6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
2015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2016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
乙、丙分别于2016年9月8日和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
2016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
2016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7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7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7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
1. 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
存在,数额为1万元。丙替甲修缮院顶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甲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万元,但无权请求报酬。
[考点] 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效力,保证责任,无因管理,行为能力
[解析] 1.A公司、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2.围绕甲展开的法律关系: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丙为了避免甲的红木桌椅损坏,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修缮了甲的院顶,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甲偿还他为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即购买瓦片和请修缮工人的支出,共1万元。被管理人要支付管理的费用,以防管理人因其善意管理而受损;但同时,管理人无权请求报酬,以此避免对这种行为的鼓励而导致过分侵入他人的生活。因此,丙无权请求任何报酬,甲无义务支付2000元。
2.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权诉讼中的抗辩权。首先,《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B公司给付的1吨茶叶中有200千克不符合合同约定,B公司构成瑕疵履行,且A公司将此200千克茶叶退回了B公司。也就是说,A公司仅就符合要求的800千克茶叶对B公司负有付款义务,且保证人甲知道这一情况。根据《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甲仅有权向A公司追偿800千克茶叶的价款,即48万元。其次,《民法典》第535条第3款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因此,A公司可以向乙、丙主张其对甲的抗辩。
3.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在2016年10月2日就知道了甲将邮票赠与丁的事实,但2017年11月7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其撤销权消灭。
4.本题考查行为能力。本题中,丁7岁,属于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防其因为心智不全而受到损害。陈律师认为甲丁之间赠与合同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2. 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道理。因为甲明知B公司交付的茶叶中有200千克不合格,却仍向B公司清偿,对于这12万元,无权向A公司追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所以A公司可以就此提出抗辩。
3. 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享有。因为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撤销权消灭。
4. 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
【案情】
2019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三盛乡种子站于2019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三盛乡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三盛乡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
2020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