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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99

一、

【案情】

2020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2000台A型电磁炉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电磁炉200元,总价款为40万元;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且由乙公司3月10日前代办托运,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5日内。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电磁炉。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其中的500台电磁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甲公司收到货物。4月15日甲公司以其中300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要求为由拒付货款。

4月20日,顾客张三从甲公司处购买了一台A型电磁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电磁炉连接线起火,致使厨房部分物品损毁,损失1万元。甲公司在收到张三的赔偿要求后,对同批次电磁炉进行检验发现,连接线均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电磁炉的安全使用,遂于发现问题后的第二日请求退货。

【问题】

1.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公司所有。因为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此时乙公司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

[考点]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风险承担,买受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产品责任

[解析] 1.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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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顺序的梳理:

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交付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货物检验期为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

3月10日前,乙公司货交承运人:

3月15日,山洪暴发,500台电磁炉毁损灭失:

3月20日,甲公司收到货物:

3月25日之后,约定的货物检验期间经过:

4月15日,甲公司拒付货款:

4月20日之后,甲公司请求退货。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民法典》第603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本案例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乙公司只有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才视为交付的完成。

2.本题考查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第1题所述,乙公司只有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才视为交付的完成,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方转移至甲方。本题中,货物在交付完成之前已经毁损,因此货物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此题最大的干扰是“货交承运人”这一事实的存在。《民法典》第6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得出的风险转移规则是:货交承运人情况下,风险自货交承运人时起发生转移。但是,需要特别注意本规则的适用前提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3.本题考查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在途货物买卖情形下的风险负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2000台电磁炉转卖给丙公司,因此货物的风险自3月13日开始转移于丙公司。需注意的是,这一规则与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便可适用。还需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本题考查对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处理。对此情况,《民法典》第629条规定了其处理的方式:“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受人拒绝接收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的标的物且可以向出卖人主张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据此,甲公司可以选择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

5.本题考查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对于存在瑕疵的货物,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基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其对权利的主张有检验通知义务的约束,要求其在约定的或者推定的合理期间内进行检验并通知买方。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该检验期限有约定时则从约定。《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例中,甲乙公司双方约定了检验期为“货到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4月15日提出型号的异议,已经过了约定的期限,视为质量符合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间,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综上所述,关于“合理期间”的限定总结为:标的物无质量保证期的,合理期间不大于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合理期间不大于质量保证期。还需要注意的两点是:第一,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以上时间的限制。第二,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6.本题考查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同样是货物质量问题,但是因为质量瑕疵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检验期间的规则。货物的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民法典》第6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本案中,连接线的耐久性或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只有经严格的材质检验或其他检验方可判断,属于隐蔽瑕疵,约定的5个工作日的检验期过短,因此该隐蔽瑕疵的检验通知不受该约定时间的限制;且甲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乙公司提出异议,其请求得到支持具有合理的依据。

7.本题考查产品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具体到本题中,该条旨在赋予消费者选择权,方便其进行权利救济,属于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张三既可以向甲公司索赔,也可以向乙公司索赔。

5.留置权、抵押权的行使要件。

6.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500台电磁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公司承担。因为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风险自目的地交付货物后方发生转移。

3.  若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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