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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04

一、

【案情】

2021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快捷运输公司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乙市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想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

1.  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

正确答案:

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考点] 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自愿调解原则,上诉范围及其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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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确定管辖恒定的原则,可以避免已经确定的管辖因无法预料的情形的发生而有随时变动的风险,减少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经济地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苗公司与冷风公司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冷风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后来冷风公司搬迁,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确定的管辖恒定原则,也不会影响B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制度。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可知,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为:(1)适用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当事人通过协议确立管辖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5)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为甲市C区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为甲市A区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为乙市D区人民法院;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了甲市A区为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即为送达地甲市A区。因此上述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3.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要确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因为冷风公司与快捷运输公司已签订运输合同,快捷运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成功“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对冷风公司构成违约。《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市D区,运输目的地是甲市A区,因此上述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桑塔纳汽车被撞和刘冰腿部被撞受伤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侵权诉讼的性质,乙市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向拥有管辖权。

第二问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要区分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是法定的抽象的能力,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可以成为诉讼法上的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归属主体。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某些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而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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