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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63

一、

【案情】

王某建设住房,市自然资源局以其非法占地为由发出通知,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规划局以王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为由向王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房屋通知书》,告知王某其房屋违法,限期十日内拆除。王某逾期未拆除。市建设规划局向该市城管大队发送委托书,委托城管大队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某日,城管大队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通知镇政府、镇管委会到场,组织人员将王某房屋拆除,但对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造成屋内财产毁损。王某请求有关机关给予赔偿,有关机关一直未予答复。王某以镇政府、镇管委会、城管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房屋被拆除造成的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

1.  市建设规划局责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

市建设规划局责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单方面作出的、对王某不利的行为,故属于负担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仅仅是“责令”,不属于物理性的执行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尽管该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但法律特别地将其规定为行政处罚,故宜认定为行政处罚之一种。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王某起诉的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本案被告应当是某市建设规划局。被诉拆除行为,尽管镇政府、镇管委会也到场了,但并非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故不应当作为被告;被诉拆除行为也与市自然资源局无关,故市自然资源局也不应当作为被告;被诉拆除行为是城管大队组织实施的,而该拆除行为是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实施的,故应当由作为委托行政机关的市建设规划局对该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应当作为被告,作为受委托组织的城管大队不直接对王某承担法律责任,故也不应当作为被告。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  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市建设规划局对违法建筑没有查封、强制拆除权,更不得委托实施。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前,必须以公告形式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等待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且未申请复议和起诉。城管大队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最后,根据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尽到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有可能损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城管大队拆除王某房屋之前未对屋内财产进行搬离、清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  王某提出诉讼的期限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王某提出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自有关机关收到王某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的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若在一审开庭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并委托城管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法庭是否应予准许?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庭应当准许。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律师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负责人有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出庭。再次,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故除委托律师出庭外,还得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最后,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本案中,城管大队是受被告市建设规划局委托实施被诉拆除行为的,故其工作人员属于市建设规划局“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出庭。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  王某请求赔偿的损失事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应当由被告市建设规划局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和《行诉法解释》第47条,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城管大队在事先未告知王某,也未对屋内财产进行搬离、清点,造成王某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故王某屋内财产损失情况,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二、

案情:

材料一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方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蔡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决定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蔡某在15日内到四方大队处接受处理。后蔡某逾期未接受处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吊销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蔡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交警支队的决定,责令该队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交警支队经调查取证,告知蔡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询问蔡某是否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蔡某未提出申辩,亦未要求听证,交警支队再次决定吊销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蔡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庭传唤,交警支队未到庭参加诉讼。

材料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

1.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应适用何种程序?请写出具体操作规则。

正确答案: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支队吊销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具体程序规则包括: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告知其5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会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取证人员担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签字;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作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解析] 本题中,交警支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即“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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