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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67

一、

【案情】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提问】

1.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正确答案:

(1)起诉状的结构与内容:

第一,首部。【包括标题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①原告(钱某)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李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②被告(赵龙、赵虎)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第二,诉讼请求。【①请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5万元;②请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事实与理由。【孙某与钱某因合伙经营五金店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第四,附有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人姓名和住所)。【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

第五,尾部。【包括甲县法院的名称、起诉时间及起诉人钱某的签名等。】

(2)一审判决书的结构与内容:

第一,首部。【包括甲县法院的名称、案件年号与编号。】

第二,正文。【包括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第三,尾部。【写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甲县法院公章。】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针对身体伤害的案件,乙市中院应当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不列孙某。《民诉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针对钱某要求退伙析产的诉讼请求,乙市中院应当告知钱某另行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3.  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正确答案:

甲县法院重审案件时,应当注意几点特殊事项:

(1)不能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2)甲县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3)甲县法院应当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

(4)甲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诉,乙市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4.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正确答案: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之外,调解机制的地位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呈现三足鼎立态势,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形成了相对科学与完善的大调解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近年来,相关立法的出台或修改为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便是这方面的一个标志。另外,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专门设置了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外调解与法院的对接,强化了司法外调解的法律意义,实质性地巩固了大调解体系。

(3)但是,绝对不能因为大调解的治理方式而歪曲了民事审判应有的位置,解决民事纠纷要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纠纷都可以诉诸公正审判予以最终解决。调解能实现正义,但我们应该保证公民接近审判的道路仍旧畅通,并且更加有效。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也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最终目标,《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等,都是这一目标的具体体现。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二、

【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作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提问】

1.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既是江乙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本案当事人,是共同被告之一。因为江甲在实体法上是江乙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当成为共同被告。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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