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2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17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18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不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21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21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提问】
1. 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 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3. 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除外。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4. 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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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6. 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但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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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情】
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以下简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提问】
1.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 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3. 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正确答案:
(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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