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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72

一、

【案情】

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5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问题】

1.  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被排除?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理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和情节;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辩称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解释》第137条第1款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査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法律明文规定釆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的辩解,法律则并未规定应予排除,理由在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尚能为自己辩解,足见其信念之坚定,言辞之恳切,如查证属实,应当依法作为对其有利的证据。因此,本案中,侦查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王某的供述应当被排除,而王某的辩解则无须被排除。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问题。

2.  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

正确答案:

(1)《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并非一律不具有证人资格,虽然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本案中,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本案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如经査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同理,刘某的姐姐也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如经查证属实,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本案中吴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由于未经本人签字确认,因而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对证人证言的审查问题。

3.  如果法院要求蔡某出庭,蔡某是否可以以不在国内为由拒绝出庭?

正确答案:

《刑诉解释》第253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由此可见,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换言之,如果法院要求蔡某出庭作证,蔡某无权以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为理由拒绝出庭。

4.  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

正确答案:

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系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本案被害人刘某的精神状况这一事实,因而属于书证。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是规范书证的收集和审査运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供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对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运用就要遵循这一规则。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既无法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何人,也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本案指控的强奸行为,它只证明了被害人自身的精神、智力水平,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考点] 本题考查了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以及证据的分类问题。

[解析]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査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其他物品,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本、车船票,等等。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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