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考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 A项中环保局拒绝履行监督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当选。
B项,关键在于对“通知”性质的判断,即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选项提供的信息,“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从中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市政府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非本地的乳制品企业,这是一个集合性概念,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一家或哪些乳制品企业,因此具有不特定性;其次,该通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具有反复适用性;再次,该通知具有规范性,不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需要行政机关具体实施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因此,该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命令,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项当选。
C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知,房屋预售合同应当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管局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确认的对象是买卖双方的预售合同法律关系。所以,登记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行政确认,属于房管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可见,房管局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故C项不当选。
D项中,张某是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汗讼,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名称预先核准”的性质。根据选项提供的信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很容易判断出名称预先核准是设立公司的一种前置性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当然可诉。故D项不当选。
2. 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正确答案:B
[考点] 警告
[解析] 《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处分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方式通知。故A项错误。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针对类似题目,考生需要记住以下规则:对内部公务员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对外部普通公民行政处罚是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另外注意,《公务员法》修改后对处分的解除方式作出调整,根据该法第65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故B项正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故C项错误。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禁止晋升工资档次,但受警告处分的无此限制。故D项错误。
3. 县安监局局长赵某在本县发生的煤矿事故中处置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失去公务员身份
B.属于对赵某的行政处分
C.属于对赵某的行政问责
D.是对赵某行政处分的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C
[考点] 引咎辞职
[解析] 《公务员法》第87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据此,引咎辞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当事人依然具有公务员身份,故A项错误。
引咎辞职是对公务员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行政问责,而不是行政处分。公务员处分的类型只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故B项错误,C项正确。
引咎辞职与处分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二者并行不悖,引咎辞职不是行政处分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
4.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3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正确答案:D
[考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理;诉讼第三人;证据的审核认定
[解析] 本案中“通报”的内容是: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3年之内不准报考。可见,通报是针对具体对象的一次性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其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在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李某可以对原行为(通报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复议机关省政府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提起诉讼,选项A、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里适用“应当”通知的前提是“同一行政行为”,也即只有在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而对于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是“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本题中,省教委对李某和钱某作出的处罚各自独立,属于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钱某作为另外一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李某提起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应为“可以”通知。故B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不允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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