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正确答案:BD
[考点] 行政诉讼参加人
[解析] 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本案中,乙区政府征用耕地的行为,侵害了32户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作为物权关系人,32户村民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本次一共征用丙小组的63亩土地,但32户村民只有32亩土地,说明他们只是被征地的一部分村民,无权代表整个村民小组,自然不能以丙小组的名义起诉,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本案属于经批准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乙区政府征用土地经过甲市政府批准,但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哪个机关,题干并未透露,所以无法判断本案的被告。因此,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法院经审理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D项正确。
2. 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正确答案:B
[考点] 申请行政许可的形式;行政许可的受理;听证的费用承担;行政许可决定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可知,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故A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见,无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都应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口头告知。故D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故B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陈某不应承担听证费用。故C项错误。
3. 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娟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正确答案:ABC
[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检查要求;现场笔录及其证据效力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可知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故A项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故B、C项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七)项[现为第33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并不因此而失去证据效力。故D项错误。
4.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
正确答案:BC
[考点] 合法行政原则;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许可听证费用的承担;强制措施权的委托
[解析]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因此,A项中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合法行政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B项中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不符合合法行政要求,为应选项。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C项中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的内容违反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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