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
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
C.丙有权决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
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
正确答案:D
[考点] 本题考查被代理人死亡对代理关系的影响。
[解析] 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
2. 下列行为构成代理的是:______
A.甲委托乙代其收养一名孤儿
B.张某欠李某2000元一直不还,李某对此怀恨在心,遂请求王某代李某收拾张某
C.张某委托杨某帮其购买电影票2张
D.精神病人甲之母乙因不喜欢女婿丙,遂代甲起诉要求解除甲丙之间的婚姻关系
正确答案:C
[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代理的容许性问题。
[解析]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是代理的一大特征,因而有些行为是不容许代理的。我国《民法总则》第16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侵权行为和事实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故B错误。而收养行为属于身份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虽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诉离婚行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但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时,故D错误。张某委托杨某为其购买电影票属于典型的代理,故选C项。
3. 甲委托乙去外省为其购买高级龙井茶10斤,乙到达目的地后因为突发感冒而住院,并且联系不上甲。为避免时机错过,于是委托了同行的丙某代为购买10斤茶叶。回来后,甲发现了乙已经转委托,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应当经甲同意
B.如果甲不追认,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C.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
D.丙的交易结果不能归之于甲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民法总则》第16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构成紧急代理时除外。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因此ABD错误,C正确。
4. 小明参加邻居小李的生日聚会时很想吃披萨饼。小明在借用小李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小李的名义订购了4个披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小李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小明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小李支付价款
B.构成无权代理,小李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小明或者小李支付价款
D.构成自己代理,小明应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解析] 小明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小明借用小李的手机,以小李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小明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
5. 燕昭王委托郭槐寻购千里马一匹,郭槐寻找多月,仅找到一副千里马死后所遗骸骨,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后郭槐找到燕昭王说,千里马没找到,但你如果愿意要这副骸骨就带走,燕昭王思考半晌后付款。对郭槐行为判断正确的是:______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有权代理
D.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题中郭槐是以自己名义购买骸骨的,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6. 下列不可作为物权客体的是:______
A.某水电站输出的电力
B.票据
C.长在某明星头上的一根头发
D.商标权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对物权客体的理解问题。虽然电力是无体物,但由水电站发出的电力具有归属的意义,可以作为物。票据作为承载票据权利的客体,可以作为物权的对象。人身上的器官为人体组成部分,不为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为物权的客体,故长在某明星头上的头发不能作为物。商标不为有体物,为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可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故C项正确。
7. 关于物权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同一物上可以设立数个所有权
B.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效力优于债权,但“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除外
C.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各抵押权之间的效力相同,但抵押权均优先于债权
D.同一物上不可能设立两个以上的地役权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效力问题。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选项C没有考虑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存在例外,例如租赁权先于抵押权存在的情形,根据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的反对解释,当租赁权先于抵押权成立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要继续承受上面的租赁关系。选项D说法错误,同一不动产上可以设立两个地役权。故答案为B项。
8.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______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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