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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11

不定项选择题

1.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考点] 无因管理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并且其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张某,又不违反张某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故C项正确。

管理人在为本人利益进行管理时,兼顾自己的利益的,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

无因管理作为奖励互助义行的制度,不能为管理人设立过高的行为标准。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无因管理制度重在规范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本身,并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须实现。只要管理人为了本人利益,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论管理目的是否实现,效果是否显著,均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此外,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台风之不可抗力所致张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2.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D

[考点]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定

[解析]乙丙之间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乙丙之间自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既然乙已经瞒着甲向丙借了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则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时生效,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中,题干已经明确为乙借款供个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其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清偿,甲对该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将房屋抵押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同并非无效,故A项错误。

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要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需名义登记的非真实权利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本题中,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不是房屋的名义登记人,故丙不符合善意的要求,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错误的抵押登记构成对所有权的“不法妨害”,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申请更正登记,请求撤销丙的抵押登记。故D项正确。

3.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正确答案:BCD

[考点] 法人设立的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同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若该协会未成立的,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应由设立人黄逢、黄现和金耘3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C项正确。

《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该研究会成立后,印刷厂有权选择向黄金黄研究会或向金耘主张权利。故D项正确。

4.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正确答案:BCD

[考点] 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解析] 《民法典》第86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据此,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合作开发人乙不同意申请专利,则甲、丙不得申请专利。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的支付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故D项错误。

5.  甲谎称自己是乙,以乙的名义向丙借款,借期一年,让丙将借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丙觉得既然是借给乙,且自己知道乙的银行卡号,为省事,丙直接将钱款打入乙的账户。乙正好缺钱,收到丙的钱后对甲、丙表示感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加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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