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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15

不定项选择题

1.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正确答案:BCD

[考点]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解析]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因为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所以,即使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出新鼠标,也属于执行其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故A项正确,不当选。同理,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只要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进行的研发,该新鼠标也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故B项错误,当选。若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该新型手机虽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但因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故C项错误,当选。王某辞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D项以偏概全,故D项错误,当选。

2.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ABC

[考点] 无权代理;代理中的欺诈

[解析]甲授予乙委托代理权的内容系采购电脑,乙却签订了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故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1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若甲追认,该合同自始有效。故A项正确。

本题中,丙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因此乙、丙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中法律效果归属的理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发生重大误解、遭受欺诈的,撤销权亦归属于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不能享有撤销权。因此,甲有权撤销该合同。故B项正确。

在因代理人遭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然代理人并不享有撤销权,但若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该撤销权,则代理人可基于授权行使被代理人的撤销权。所谓“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是指代理人乙基于甲的授权,可以代理人身份行使撤销权。故C项正确。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仅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故D项错误。

3.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考点] 保证期间

[解析]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的三笔保证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三笔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三个保证之保证期间届满日分别为2013年1月30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30日。

《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但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三个保证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为前述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100万元和200万元债务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甲公司既未起诉亦未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丙公司对这两笔债务的保证责任消灭。最后一笔300万元的债务依然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甲公司诉请债务履行,保证人丙公司应对该3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4.  甲公司欠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务均无法全部偿还。经查,甲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和一套房屋。乙公司派公关人员到甲公司,找到甲公司负责人,说干脆就将房屋与汽车都抵押给乙公司,正好还乙公司的债务,不然也是要被丙公司拿去。甲公司同意,并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来,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乙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不生效

B.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丙公司可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行为

D.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公司

正确答案:BCD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无效

[解析]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存在不登记导致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抵押合同只要达成协议即可成立生效,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丙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恶意串通而无效,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公司事后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故丙公司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行为,故C项正确。

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公司,故D项正确。

5.  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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