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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2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 特殊侵权责任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张小飞对来家做客的关小羽无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题中,“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补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防范“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题意,物业公司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C项错误。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虽尚未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可确定仅10层的住户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仅由10层住户承担公平责任,对关小羽适当补偿。是“适当补偿”,而非“承担补充责任”。因此D项错误。

2.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普通时效均为3年。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4年3月24日届满。从2014年3月25日起,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即可提出时效抗辩。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BC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原债权人乙)的抗辩。因此A项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丁公司作为甲公司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公司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因此D项正确。

3.  许某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张某长期为许某供货。2017年6月,因当地西瓜生意较好,许某与张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由许某购买张某的3000斤西瓜,当日许某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张某告知,由于订购数量太多,需要延迟几天发货。许某无奈只得同意。直到2017年7月,在许某的数次催促下,张某仍然没有发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许某无权解除合同

B.许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C.许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合同价款,但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D.对于合同解除的通知,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迟延履行给付西瓜的合同义务,经许某的数次催告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许某有权解除合同。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时而非发出时。对于一方解除的通知,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解除后,首先应当返还合同价款,其次因张某违约给许某带来的损失,许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此C项错误。

4.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______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B

[考点] 用益物权

[解析] 本题中,小学只是为了“方便”(非必须经过)而与研究院约定在后者的道路上通行,且每年支付1万元费用,故不属于“袋地”通行权的范畴,二者约定的是地役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在国家所有权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利用集体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与本题无关,因此CD项错误。

5.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______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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