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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23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同的履行

[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主要是内容涉嫌违法无效的情形,比如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不具有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乙似乎还加重了自己责任。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有三个要件:(1)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的窘迫境况。甲、乙之间培训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符合双方主观上的等价有偿,并且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无选择同由的不利处境,双方意思表示均属自由,不成立显失公平。因此B项错误。本题中的情况属于乙教育机构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的客观情势并未发生变动,每年的高考分数线不同,这是常识,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势的变化,因此,本题与情势变更无关,属于违约的问题,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甲、乙的培训合同虽有违教育规律,但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事由。因此D项正确。

2.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同的履行

[解析] A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中,甲履行顺序在先,乙履行顺序在后,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因此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A项的分析,乙作为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享有的是顺序履行抗辩权,而不是不安抗辩权。因此B项错误。C项,在行使抗辩权的过程中,法律要求必须遵循履行范围要是对等的这一思想,即主要看对方是没有任何的履行还是履行了一部分,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则不能以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全部的义务。本案中,甲已经交付了5万元,乙就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了,而是就剩余的5万元所对应的图书进行抗辩权。因此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C项的分析,可知是正确的。因此D项正确。

3.  某校研究生陈某下课后发现电梯人多拥挤便选择走楼梯,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陈某专注玩手机而失足摔倒,造成擦伤和中度脑震荡。关于陈某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电梯设置不合理,学校负全部责任

B.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部责任

C.陈某与学校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D.陈某因玩手机而失足摔倒,应责任自负

正确答案:D

[考点] 特殊侵权责任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电梯人多陈某去走楼梯,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项错误。学生陈某的损害系其玩手机失足摔倒导致,学校(安保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陈某应自负全部责任。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4.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______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D

[考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主要规定了通谋虚伪、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无效。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中,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而且是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上述无效情形,同时也没有加重乙方的责任,只是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据此,甲、乙公司在货运合同上盖章时,合同已经成立。而基于合同第四条,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此时,李红的签字系代表其个人,不是代表乙公司,因此C项错误。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因此B项错误。法定代表人只有代表法人的行为才能被后继者所承受,对于个人责任的设定,对于后来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在该保证合同关系中,李红是以其个人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其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对李蓝没有约束力。因此D项正确。

5.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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