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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2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与妻子、儿子在外自驾游时,因车祸意外去世,其妻子与儿子仅受轻伤。下列属于甲的遗产的是?______

A.甲在担任某局长期间收受的贿赂

B.甲生前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该份保险的保险金

C.甲撰写的职务作品《论公务员的自我修养》的著作发表权

D.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C

[考点] 遗产的处理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收受的贿赂不属于合法财产。因此A项错误。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由受益人取得,不属于遗产。因此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甲的作品显然不属于例外情形,虽然为职务作品,但应享有著作权,属于遗产范围,因此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D项错误。

2.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正确答案:D

[考点] 家庭关系和收养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向飞跃百货公司借款10万元虽系婚前负担的债务,但所借之钱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不够的,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该10万元结款,应由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飞跃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与其股东张某各自为民法上独立的主体。因此,该10万元借款合同在王某与飞跃公司之间成立,而非在王某与张某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飞跃公司请求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选D。

3.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D

[考点] 家庭关系和收养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据此,甲、乙可以约定将甲婚前房屋变更为甲、乙共同共有。但是,因甲未兑现承诺,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因此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B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据此,甲对未成年人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若丁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甲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D项错误。

4.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正确答案:A

[考点] 转移财产权利合同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普通动产一物多卖的情况下,履行顺序为: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本题中,丙、丁为先行支付价款的,其中丙支付时间早于丁,故丙、丁履行顺序为丙>丁;乙为合同成立在先的,戊为先行受领支付的,故履行顺序为戊、丙、丁、乙。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5.  A(女)和B(男)谈恋爱,并已经同居,A认为B不务正业,不适合成为丈夫,并要与B分手,B扬言非A不娶,并且以同居时存有A的不雅照(实际没有),要求A与其结婚,后A与B领证。请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因受欺诈婚姻可撤销

B.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婚姻无效

C.因受胁迫婚姻可撤销

D.因受胁迫而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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