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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33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B

[考点] 占有

[解析] 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承认占有即所有的推定效力,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即对其是否具有实体权利存在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需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是在相对人提出相反证据时,占有人为推翻该相反证据,仍需举证。本题中,争议发生时乙对戒指为现实直接占有,且主张所有权,故可先推定其对戒指有所有权;在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针对乙的主张提出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的情形下,乙应该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因甲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而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中戒指非埋藏物、遗失物等有可能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

2.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 代理

[解析]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以表面上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要符合此种无效之构成,需要以形式上的合法行为(虚伪的表示)掩盖实质上的非法目的(真实意思)。本题中,买卖净化机的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不需要另外一个形式来掩盖,至于约定价格提高200元并个人收取回扣的行为,只是作为买卖合同一部分内容存在,不能导致买卖净化机的合同无效。因此A项错误。题干交代“唐某受公司委托”,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即唐某的行为有甲公司授权,系有权代理,只是没有限定购买的单价。因此B项错误。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是否遭受欺诈,应当以代理人唐某订立合同时的状况判断,即只有当订立合同时唐某受到欺诈,才产生被代理人甲公司被欺诈的后果。由于提高价格是唐某为自己获得不当利益而与乙公司约定的,唐某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甲公司(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害,唐某与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D项正确。

3.  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小萍随乙女一起生活。为了小萍的健康成长,乙女若再婚,不可再生育子女。该约定违反民法中的哪一项原则?______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正确答案:D

[考点] 民法概述

[解析] 本案中,甲、乙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题目中并未提到欺诈、胁迫等情节,故二人的约定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因此A项错误。违反平等原则,通常表现为一方因优势地位而获得法律的优先保护。本案中,甲、乙之间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节,故也没有违反平等原则。因此B项错误。违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双方之间出现了一方权利过多、义务过少,同时对方权利过少、义务过多的局面。本案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只是限制了乙的再生育,并没有由此就同时导致甲男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权利,没有出现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局面,故也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C项错误。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本案中,约定乙方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属于人的自然属性,不能通过约定剥夺这种生育机会,故该约定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D项正确。

4.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正确答案:A

[考点] 遗产的处理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A项中,关于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因为根据题目交代的信息,房子是由寺院出资购买,并且没有说明赠与给甲的意思,同时,并没有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登记并不是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因此,房产归乙寺院所有,不属于甲的遗产。因此A项正确。微博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兴个人财产,其权益归属于甲。在甲死亡时,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丙依照遗嘱继承取得。因此B项错误。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专属性,不得继承;著作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继承。发表权作为著作人身权,虽不得继承,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原则上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即使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属于甲。因此C项错误。甲“出家”这一事实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甲的个人存款归乙寺院所有,甲的个人存款属于甲的遗产。因此D项错误。

5.  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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