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59岁的甲男与25岁的乙女约定,若乙好好照顾甲,婚后甲就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赠与乙,乙表示同意。婚后,甲如约将房屋过户给了乙,乙对甲冷漠至极,并将甲赶出家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婚姻
B.甲可主张与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C.甲可撤销对于乙的赠与
D.赠与是真实意思,甲不能撤销
正确答案:C
[考点] 转移财产权利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婚姻缔结中,存在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才是撤销的事由,本题中不存在。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据此,本题中无婚姻无效的事由。因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乙婚后拒绝照顾甲,构成对于赠与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违反,属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情形之一,甲可撤销对乙的赠与。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2.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 具体人格权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使用肖像侵权,再现的内容必须足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乙医院使用的照片仅见甲的鼻子和嘴部,正常不足以识别特定的人,因此乙医院的行为未侵犯甲的肖像权。因此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乙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的姓名做广告,属于盗用姓名,侵害了甲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给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避风港”制度保护。乙医院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侵犯甲的姓名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丙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B项错误。
3.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______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正确答案:C
[考点] 结婚和离婚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结婚时离法定婚龄相差2岁,但现已经过了3年,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系封闭式规定,仅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无效婚姻。因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甲、乙的婚姻无效。因此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因此D项错误。
4. 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______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
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
正确答案:B
[考点] 所有权
[解析]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厘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故选B。
5. A(女)和B(男)谈恋爱,并已经同居,A认为B不务正业,不适合成为丈夫,并要与B分手,B扬言非A不娶,并且以同居时存有A的不雅照(实际没有),要求A与其结婚,后A与B领证。请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
A.因受欺诈婚姻可撤销
B.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婚姻无效
C.因受胁迫婚姻可撤销
D.因受胁迫而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C
[考点] 结婚和离婚
[解析] 《民法典》第二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知,我国规定了两种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分别为受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本题中,B以存有A的不雅照为由,胁迫A与其结婚,A属于因胁迫结婚,所以A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本题中B向A宣称其存有A的不雅照,但B实际并没有照片,A受到了B的欺诈,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将受欺诈作为撤销婚姻的条件,所以A不能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知,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事由。本题中,不存在以上三种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况,因此A和B的婚姻是有效的。因此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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