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考点] 担保物权
[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1)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2)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质权人不得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3)通知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即不应当再向债权人履行。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2. 甲向乙采购一批机械设备,货款80万元,延期1年支付,乙要求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丙、丁、戊、己,下列何种情形构成保证?______
A.丙口头答应为甲保证
B.丁向乙出具“保证书”,乙接收并未表达异议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若甲到期不能清偿货款,由本人以私家车抵债”
D.己全程见证甲、乙的合同签订过程,虽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未就甲要求自己为其提供保证表达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 保证合同和合伙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C是抵押不是保证。因此C项错误。
3.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考点]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普通时效均为3年。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4年3月24日届满。从2014年3月25日起,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即可提出时效抗辩。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BC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原债权人乙)的抗辩。因此A项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丁公司作为甲公司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公司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因此D项正确。
4. 乙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家具销售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实木家具制造企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实木家具。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家具出售给对此不知情的丙公司。后由于实木家具市场价格下跌,丙公司不愿履行合同。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的存在
B.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只能选择介入合同
C.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D.若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如果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甲公司无权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考点] 提供劳务合同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外,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
5. 因魏某向银行借款100万元,魏某将一批棉花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未经银行同意,魏某将棉花出卖给温某,但未告知温某该批棉花已经抵押的事实,温某向魏某支付了全部价款。银行因魏某届期无法清偿债务欲行使抵押权始知魏某将棉花出卖于温某的事实,此时,棉花已被温某消耗殆尽。对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银行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B.温某没有取得对棉花的所有权
C.银行对棉花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D.温某应赔偿银行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考点] 担保物权
[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魏某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将抵押的棉花转让给温某,属于有权处分,自向温某完成交付时,温某取得所购棉花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