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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题45

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民法的相关原理和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的?______

A.李某在下班路上顺路搭张某的车回家,因张某超速行驶导致李某头部撞伤,则张某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B.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则对于唐某的死亡王某不承担责任

C.吴某与赵某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则赵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D.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则何某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中选项A张某让李某搭车,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双方形成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但是,张某驾车违章超速致搭车的李某受伤,此时张某对于李某的残疾有重大过失,因此,构成侵权行为,会发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

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唐某应自担风险,王某等人并无过错,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故B项说法正确。

C选项中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虽然吴某有完整的意思能力,发生用力过猛致残后果主要由其承担,但是,与其打赌人应预见到与吴某打赌可能导致吴某受伤的结果而仍与吴某打赌,应承担吴某致残的部分责任,故C项说法错误。

D选项中何某虽未对郑某实施劝酒行为,但是作为喝酒召集人,在郑某畅饮后负有劝阻和制止郑某酒后驾车的义务,现何某未予制止而导致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的严重后果。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召集喝酒或者同桌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选C项。

2.  杨光现年17岁,高二学生,平时创新能力极强,其研究创造的一个小发明获得专利,并且经济价值较高。专利权的申请、使用和由此所获取的收入的处理一概由杨光的父亲予以安排,杨光的父亲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______

A.将杨光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但转让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

B.将专利权转让部分所得以杨光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

C.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

D.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以杨光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杨光现年17岁,并且因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取得不菲的收入,但并不是成年人,因为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所以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杨光的父亲为其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D项中杨光父亲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杨光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所以违背了监护职责,当选。而A、B、C选项中杨光父亲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应注意的是A选项中转让价格虽然比市场价格略低,但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  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______

A.房屋与窗户

B.奥迪汽车与悍马汽车的轮胎

C.宝马与其备用轮胎

D.桌子与椅子

正确答案:C

[解析] 掌握从物的两个特征:(1)独立的物;(2)具备辅助主物的作用。A项不符合“独立的物”这个特征;B项不存在辅助主物的作用;C项则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D项中的“桌子与椅子”很难说是谁辅助谁,故两者不存在依附关系。

4.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______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 在我国的民事行为中,在效力上归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原因一共有五个: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这里读者要注意的前提是,该行为一定首先属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A选项中甲将他人字画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其余有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外也要注意,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类型本身只有有效、无效之分,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甲误将乙的地砖用于自己家的房屋的装修,构成不当得利,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众所周知,事实行为本身不存在效力的分类,所以也就不存在变更与撤销的问题,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误以为茶叶是无偿的(而实际上是属于有偿消费),即对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认识错误,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乙客观上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参与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故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至于合同相对人甲对于乙的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合同效力的性质,故D选项错误。

5.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正确答案:B

[解析] 社团法人,就是以社员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其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公益为目的,前者如公司法人,后者如西方国家某些社会团体等,所以,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或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这两个绝对的判断都是错误的,A、C选项错误。

基金会法人在我国、在国外均属于公益法人,B选项正确。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以及《民法通则》的当初设计上,法人的分类是非常清晰的,法人首先按照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也就是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也就是非营利法人,小葱豆腐,本来一清二白的。但是在后来的市场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实然存在的法人形态并非如此。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是非营利的也可以是营利性质的。比如民办医院,现实中都不是在工商局注册的而是卫生局审批成立的,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很多是营利性质的,如各地的不孕不育医院、女子医院之类的,但也确有非营利性质的,如李亚鹏王菲夫妇的嫣然基金会在京设立的某儿童医院,就是非营利性质的。据此而言,D选项错误。

法人的分类是民法中常考的题型,尤其是社团法人这一理论分类经常出现在司考真题中,切记不要将其与我国民法中的“社会团体法人”相混淆。本题答案为B。

6.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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