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民法分类模拟题67

一、单项选择题

1.  2010年钱百万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钱有二子一女,长子(2008年死亡)生一子甲(2009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2007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200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依法谁有权继承?______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正确答案:A

[考点] 继承权

[解析] 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包括养子女,丁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丙有继承权。同时,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5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权没有辈数限制,故乙有继承权。A正确,BCD错误。

2.  甲有古玩若干,价值500万元。甲有一子乙与一女丙。一日,甲重病在床,将其子乙招至床前,嘱咐乙与在外地工作的丙均分古玩。乙见财起意,暗中下毒将甲毒死意欲独占遗产。后事情败露,乙被执行枪决。乙之妻丁、子戊与丙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问应如何处理?______

A.丙丁均有继承权,由丙丁均分各获得250万元

B.戊有代位继承权,可与丁各分得125万元,丙分得250万元

C.丙继承500万元

D.戊有代位继承权,可与丁丙均分500万元

正确答案:C

[考点] 继承权的丧失;代住继承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题中,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因此丧失继承权。丙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乙之妻丁并非甲的法定继承人,只能作为乙的继承人继承乙的遗产。因此,运用排除法,选项C正确。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适用条件之一即为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消灭。因此戊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3.  张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妻赵某和两个孩子张甲、张乙法定继承。当时赵某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7600元。胎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不久便死亡。这17600元应当由谁继承?______

A.由赵某、张甲、张乙三人继承,均分

B.由赵某继承1/2,张甲与张乙继承1/2

C.由赵某继承

D.由张甲与张乙继承

正确答案:C

[考点] 胎儿特留份的继承

[解析]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是在出生后死亡的,因此,该17600元应当是其遗产。《继承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此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该胎儿的份额应由其母亲赵某法定继承。因此,C项说法正确。

4.  田茂在2009年24岁时与19岁的贾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夫妻相称,同居生活。2010年田茂的叔叔从国外赠予田茂10万元人民币,2011年的时候田茂意外身亡,则这10万元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A.该财产由田茂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贾美排除在外

B.田茂、贾美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田茂的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

C.田茂、贾美已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贾美全部继承

D.该财产由田茂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应给贾美保留适当份额

正确答案:A

[考点] 继承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配偶是按照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正式结为夫妻的配偶,而同居者不能视为配偶,故而不能享有继承权。因此,A正确,BCD错误。

5.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9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正确答案:D

[考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收养的效力

[解析]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本题中,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故A项、B项、C项错误。《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

6.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甲。某日,一家出国旅游,不幸遇到海啸全部遇难。三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张某夫妇均未订立遗嘱。张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李某自幼与其妹妹乙相依为命,别无其他近亲属。张某夫妇遗有财产若干,价值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由乙继承张某夫妇的全部遗产

B.张某夫妇的全部遗产均应收归国有

C.张某夫妇的全部遗产均应归其生前所在单位所有

D.张某夫妇的遗产应由乙继承一半,另一半收归国有

正确答案:A

[考点] 继承时间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题中,张某、李某、甲,相互有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张某、甲除李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因此,推定张某、甲先死。即由李某继承张某、甲的遗产。李某死亡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乙继承,故由乙继承张某夫妇的全部遗产。选项A正确。

值得注意的是:选项A中,应该是李某继承张某、甲的遗产,乙继承李某的遗产。选项A从结果上来说,与前述表达并无实质区别,但表述并不准确。

7.  甲与其父乙、其10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狩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己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

民法分类模拟题67.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民法分类模拟题67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