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大恒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则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大恒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大恒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大恒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大恒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B
[考点]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解析] 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交付,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继承、建造房屋等。《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合法建造房屋自该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大恒公司取得该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合法建造房屋,而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故A项不当选,B项当选。大恒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故C选项错误。大恒公司在建造房屋时即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2. 甲的一头菜牛丢失,乙拾得后卖给丙,得价款5000元,后被丁偷走,丁宰杀卖得牛肉3000元,牛皮200元,宰杀花费100元,该菜牛市场价值6000元。甲得知上述情况,下列请求予以支持的是______
A.甲向乙只能主张5000元的赔偿
B.如甲未向乙主张赔偿,甲向丁只能主张3100元的赔偿
C.如甲未向乙主张赔偿,甲可向丁主张3200元的赔偿
D.如乙已向甲进行了赔偿,丙可向丁主张6000元的赔偿
正确答案:ACD
[考点] 遗失物、不当得利
[解析] 本题涉及遗失物转让后的相关问题,甲为遗失人,乙为拾得人,丙为买受人和善意占有人,丁为侵权人。乙在甲未向其主张返还遗失物之前其不知该牛为遗失物或抛弃物,其将牛卖给丙不能认定存在恶意,其对甲只能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能构成侵权之债,故甲只能向乙主张5000元的不当得利,不能主张6000元的损害赔偿,A选项正确。丁为侵权人,因该牛为遗失物,故丙不能善意取得该牛所有权,甲仍为该牛的所有权人,甲可向丁主张侵权之债,而非不当得利之债,故甲可向丁主张6000元的损害赔偿,但甲放弃部分权利是可以的,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如甲接受了乙的赔偿表明甲放弃了所有权,丙取得该牛所有权,丙作为所有权人可向丁主张侵权之债,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ACD。
3. 钱某遗失的iPhone6手机被郭某拾得。半年后,郭某将该手机卖给了刘某。再过1年,刘某将该表卖给了陈某。陈某将该手机交给不知情的徐某维修,因陈某因维修费用与徐某发生争执,钱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钱某可请求郭某返还手机
B.钱某可请求刘某返还手机
C.钱某可请求陈某返还手机
D.钱某可请求徐某返还手机
正确答案:D
[考点] 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常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徐某,郭某、刘某与陈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有人。因此,钱某只能请求徐某返还手机,请求郭某、刘某、陈某返还手机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4. 甲乙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得商品房一套,但为了规避政府对限购商品房的不利政策,只是以甲的名字登记。后二人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房屋和其他财产都归乙所有,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判决后,乙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而甲与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丁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甲所有后,向甲支付5万元借款,并同时办理抵押登记,后乙知道房屋被抵押的事实,怒气冲天,坚决不认。经查,甲在婚姻存续期间还以个人名义向戊借款1万元用于购房。下列关于丁的抵押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丁可以取得抵押权
B.抵押合同无效
C.丁只能对甲请求承担责任,否则5万元损失只能自认倒霉
D.乙可以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才能将房屋过户给丙,而丁可以继续对丙的房屋主张抵押权
正确答案:AB
[考点] 善意取得
[解析] 选项A正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故丁根据登记的权利状况可以获得善意取得的保护,可以取得抵押权。
选项B正确。由于甲将他人的房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合同将因为权利人的拒绝追认(从“怒气冲天”看出乙是不会追认的)而无效。
选项C错误。由于丁享有抵押权,因此,丁可以对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
选项D错误。在房屋上有抵押权的情况下,必须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清除抵押权之后,才能转让。
5. 甲、乙为亲兄弟,二人分别享有35%、6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擅自将楼房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B.丙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15日通知丙,丙在15日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已经构成善意取得,可以主张对楼房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善意取得
[解析] 选项A错误。分析本题,需要区分债权合同行为与处分行为。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处分行为,因而不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所以尽管甲只是房屋共有人之一,但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选项B错误。B项涉及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只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却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对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不获权利人追认,则通常无效。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司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只是影响物权变动,而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所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尽管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该合同涉及侵害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此,《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