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1.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正确答案:D
[考点] 证明责任
[解析] 《民诉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由此可知,提供劳务的杨某造成乔某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薛某作被告。故A、B项错误。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无需任何人承担证明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特别提醒】注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关系: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即一个事实是本案的证明对象才需要证据证明,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而不属于证明对象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则无需讨论证明责任,更无从谈起证明标准问题。
2.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D
[考点] 二审程序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本题中,甲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即对与丙、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因此应将丙和工作为被上诉人,甲为上诉人。而对于乙的权利义务的承担,甲在上诉中并没有涉及,故乙应当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将其列为原审原告。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3.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正确答案:BCD
[考点]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解析] 《民诉解释》第46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车辆虽为共有,但郝辉还是对该车辆享有部分利益,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法院不应当直接裁定中止执行。故A项错误。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法院可以查扣该共有财产。故B项正确。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有效。故C项正确。申请执行人龙前铭可对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故D项正确。
4.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BC
[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第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故A项正确,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故B项错误,当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上诉人是有条件的,即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是没有条件的。故C项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8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项正确,不当选。
5.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按照该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诉讼,只能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只有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故B项错误,当选。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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