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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52

案例分析题

赵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鱼塘养虾。鱼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后发现鱼虾死伤过多。经查明鱼虾可能是由于造纸厂的污水排放超标所毒死的,但是不能确定。于是二人要求造纸厂进行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赵某、余某提交的证据如下:(1)2007年5月10日购买鱼虾3万条的发票载明了单价及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协议。(3)估算死伤鱼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去的现场查看人员均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

问题:

1.  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原告需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侵害结果的发生,也即原告需要证明造纸厂有排污的行为和自己鱼虾的非正常死亡。前者排污水的行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而后者由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即可证明。

2.  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3.  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全部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就其具有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本厂的排污行为与鱼虾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了两个证据:市商品检验处和市环保局的检验报告。但上述两个证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故而,即便这些证据真实,也不能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  本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提出新证据,应如何确定提出的期限?

正确答案:

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考点] 攀证责任的分配

赵某系某啤酒厂的职工,2010年劳动节,该啤酒厂给每位职工发放了5箱本厂生产的某品牌的啤酒。放假期间,赵某邀请自己的几个老友到家里小聚。席间朋友们开怀畅饮,可是在赵某打开一瓶啤酒的盖子时,酒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赵某和几位朋友受伤,住院花去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在赵某及其朋友向啤酒厂要求赔偿时,啤酒厂予以拒绝,并称自己生产的啤酒不会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更不可能发生爆炸。赵某及其朋友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问:

5.  赵某及其朋友在诉讼中至少需要证明哪些侵权的要件事实?

正确答案:

依据民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成立一般需要以下要件:损害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4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案件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啤酒厂是商品的生产者所以本案不考虑其过错的因素。本案中,原告应当证明损害行为发生,即啤酒瓶爆炸;损害事实存在,即啤酒瓶能够爆炸将其炸伤所实际遭受的伤害;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原告受伤是因为啤酒瓶爆炸所致。至于啤酒厂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无须证明,啤酒厂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自己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6.  如果赵某及其朋友证明了损害事实以及啤酒瓶爆炸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明啤酒厂存在过错,但啤酒厂也没有证明自己的生产不存在过错。请问,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判决?

正确答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生产的致人损害的商品是否有过错,生产者都要对产品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啤酒厂在没有证明自己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判决啤酒厂承担责任。

7.  如果啤酒厂对赵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明确地予以承认,那么原告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如果啤酒厂对王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反对。假设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被告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原告无须证据证明。对于被告既不明确表示承认也不明确表示反对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对被告进行提示和询问,若被告仍然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则可以推定被告承认,可以认定原告所陈述的事实。

8.  如果赵某的一个朋友委托了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代理权问题产生了争议,哪一方应当对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9.  如果在诉讼中原告需要某项证据,但是原告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该证据,此时,原告应该怎么做?

正确答案:

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17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中符合第③种情形,因此原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考点] 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调取证据

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0.  对于李某的起诉,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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