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本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通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4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星、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全市歌手的名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星、秦星为原告,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星、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星、秦星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星、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赵星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星未提起上诉。
问:
1.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赵星、秦星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的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
2.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正确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①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②吴小林的文章是职务作品,吴小林不作为被告,而由其所在报社作被告。
3. 假设一审程序中赵星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一审程序中赵星撤诉,并不影响秦星进行诉讼。因为赵星与秦星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4. 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另行起诉。
5.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正确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赵星的上诉内容。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
6. 秦星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秦星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秦星与赵星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7. 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
正确答案:
若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中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销或吞并,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销或吞并。
[考点] 二审诉讼程序
2009年7月15日,原告四惠贸易公司与被告隆兴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15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四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暖心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200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暖心毛纺织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15吨纯毛毛线于2009年12月底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2009年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1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商贸公司给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题:
8. 作出一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发现在作为证据的合同上贸易公司没签字盖章,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发生上述情况时,一审人民法院应先看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应等待判决生效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又根据《民诉解释》第39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故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9. 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上诉人的撤诉行为导致一审判决和裁定生效。
10. 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后,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双方可要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是贸易公司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11. 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3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对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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