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公司从法国进口了8000箱物品,以整装整交的方式用三只大集装箱运到青岛港,但是,货物进入青岛港后船公司将货物放在了集装箱堆集场地露天堆放,结果被大雨淋湿。后来清点时发现有1000箱已经毁坏。经查实,船公司在货到青岛港之前曾经通知该公司于四天之内取货,否则船公司将代为存放库房内或者放置在集装箱堆集场。而该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在收到通知后的第七天才去取货,而在第六天时,下了一场罕见的大雨。依照《海商法》的规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A.船公司对全部损失不应负责
B.应由船公司对全部损失负责
C.应由收货人对损失自负其责
D.应由船公司、收货人各负一半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解析] 《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据此,承运人船公司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青岛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外,本案中船公司发出的通知并非就绪通知书,船公司依法应对全部损失负责。因此,B答案当选。
2. 甲乙两船发生碰撞,甲船损失120万元,乙船损失80万元。后经查明,甲乙两船对碰撞的发生均有过失,但因事故发生原因过于复杂,无法确定双方的过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正确的处理方法是:______
A.甲乙各自承担自己遭受的损失
B.甲可以向乙索赔20万元
C.乙可以向甲索赔40万元
D.甲可以向乙索赔40万元
正确答案:B
[考点] 船舶碰撞的责任分担
[解析] 《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据此,船舶碰撞中,过失程度无法确定时,碰撞双方应当平均负担赔偿责任。因而在本题当中,双方应负担的损失均为(120+80)÷2=100万元。甲船因损失120万元,因而甲船可以向乙船索赔120-100=20万元,乙船除负担自己的损失外,还应当赔付给甲船20万元。故答案为B。
3. 大华公司承租阳光船舶公司的桑夏号油轮,该定期租船合同约定12月1日为还船日期。承租人大华公司经过合理计算,完成最后一个航次的日期大约为12月1日,很可能会略微超出。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大华公司必须取得阳光公司的同意才能够完成该航次
B.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但必须与阳光公司重新订立租金的协议
C.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且在市场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要求以市场租金支付
D.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如果市场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
正确答案:D
[考点] 定期租船合同
[解析] 《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故答案为D。
4.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该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B.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C.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D.对建造中的船舶设立的抵押
正确答案:A
[考点] 船舶抵押权
[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1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故B项正确。第13条第1款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A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要求,当选。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D项正确。第16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C项正确。
5. 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______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
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C
[考点]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 《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题目中并无其他情况,故依据上述法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说法是错误的。《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而上海和广州都是中国的港口,依照上述规定,其间的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因此,B选项中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依照上述分析,C选项中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则应当适用海商法,C选项正确,当选。民法与海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二者规定不同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当适用海商法。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
6. 在一涉及拖航的碰撞事故中,由于承拖方的过失,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对此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案的碰撞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______
A.三方按过失比例分担
B.由承拖方承担
C.由承拖方和被拖方连带承担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