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
1.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这也是公司法中很重要的一个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显然,代表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自己利益受损。
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本题中当公司的经理郑贺利用职务之便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时,甲公司小股东付冰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并且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并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故ACD项说法均错误。
2. 2011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四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已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抓阄决定由谁行使优先购买权
B.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丙有权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三
D.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自由。向外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购买。”可见,本题中戊收到通知之日起40日内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应视为同意转让,此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所以,丙有权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给张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3. 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有?______
A.公司连续3年盈利,应该向股东分配股利,但是连续3年不向股东王某分配股利,王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公司欲分立,股东张某在股东会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会最后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张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陈某反对修改公司章程,陈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资格不能继承,股东杨某出车祸死亡,其子小杨是合法继承人,小杨能够继承股东资格吗
正确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A选项中公司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盈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应给予否定回答。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第(2)项,所以B选项应给予肯定回答。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3)项,所以C选项肯定回答。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应给予否定回答。故本题应选项为A、D。
4. 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的出资制度和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另根据该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知,公司法修订后,将之前“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多少,由公司章程规定,1元钱也可以注册公司,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鼓励了创业,A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其注册资本,B项正确。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相比修改之前,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但仍需记载注册资本,C项错误。
公司法修订后,虽然删除了之前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法律或者工商行政机关不再强制要求公司注册时提交验资证明而已,为了确定各个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公司内部是否需要验资,由公司内部通过章程进行约定,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BD。
5. 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