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
1.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但既遂之前。故A、B、C、D项均当选。
2.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成立犯罪中止?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1000元钱,并劝其以后勿要行骗,甲非常惭愧,于是没有接受钱款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10枪,但刘某仍没有死亡;乙心想,刘某如此命大,莫非是神灵庇护,于是非常害怕,遂停止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5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对赵某产生怜悯之情,于是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强奸李某。李某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于是放走李某
正确答案:B
[解析] 胡某的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甲出于怜悯交付财物。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犯罪行为一经达到未遂便不能再转变为其他形态,即使后来甲自己未接受钱,也不能构成中止,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A项错误。是否为犯罪中止,一看主观上是否主动放弃犯罪的故意,二看客观上是否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乙的行为属于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虽然乙认为刘某命大有神灵庇佑,但甲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放弃杀人的故意,是在自身臆想的情况下主动作出放弃继续杀人的决定,甲的行为属于“能而不欲”,故成立犯罪中止。一旦以实力控制被害人,绑架罪就已经既遂。故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艾滋病属于一般人均会排斥的疾病,李某谎称患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就足以迫使丁放弃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欲而不能”,成立犯罪未遂。A、C、D项错误,B项当选。
3.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图将假币从X市运往Y市,但在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警方抓获。由于甲还未将假币运达目的地,故甲成立运输假币罪未遂
B.乙放火后,在既遂前喊了一声“着火了”,就离开了现场。周围群众及时将火扑灭。由于成立中止不要求中止行为独立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乙成立放火罪中止
C.丙误将躺在床上的女儿当作前妻杀害,发现认错人后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本案存在对象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对其妻成立未遂,对女儿成立中止
D.丁为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随即出门。20分钟后,丁估计乙已死,于是回家,发现乙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丁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正确答案:D
[解析] A项,运输行为的既遂标准是正式进入运输状态,而不是到达目的地。用车运输的,将货物装到车上以后车启动开始行走就叫既遂,不要求运输到目的地。所有运输类的犯罪都是这样,无论是运输假币,还是运输毒品。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B项,乙单纯喊一声“着火了”,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也没有表明行为人为防止火灾发生作出的努力。所以不能认定为中止行为,只能认定为放火罪未遂。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C项,这个案例中存在对象错误,但对象错误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该行为总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最后被害人没有死亡,那就不可能是既遂,而考虑构成未遂还是中止。在这个案件中,丙对其女儿成立犯罪,对前妻没有犯罪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丙对女儿成立未遂。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行为人期待的利益,使得其行为不可能继续实施,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最终实现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应该认定为未遂。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场去思考,其认为他的行为不可能继续实施。这就是主观说,也是司法考试中一直坚持的观点。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用煤气杀人需要一个过程,在行为人还没死,故意杀人的行为还在进行中的时候,行为人放弃了杀人意图,所以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4.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基于杀害王某的意思开车将王某撞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王某埋于郊外。事后查明,王某不是被撞死而是窒息死亡。这属于事前故意的情形,甲的杀人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B.乙为杀害其夫,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随后乙去超市购物,在此期间丈夫偶然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这属于犯罪构成提前实现的情形,乙已经开始实行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10万元好处费,但丙事后知道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成立受贿罪,丙成立行贿罪,丙与李某之间具有共犯关系
D.丁以为13周岁的李某(女)已满16周岁,而将其绑架出卖。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适用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丁仅成立拐卖儿童罪一罪
正确答案:BC
[解析] A项,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因果关系的错误。但前面讲到,因果关系错误并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要求第一个行为能评价为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这句话很重要,一定要记住。准备有毒咖啡,放在家里面,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丈夫偶然提前回家喝的时候妻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这个案件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不属于犯罪构成提前实现的情形。做对这个选项的核心在于看第一个行为能不能被评价为实行行为。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C项,李某成立受贿罪是正确的,丙成立行贿罪是错误的,丙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为他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形叫对向犯,在两人都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具有共犯关系。只是这个题在对丙的罪名的判断上存在问题。关于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及这几个罪名的时候,对行为主体的身份一定要敏感,首先看主体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再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这个身份,成立受贿罪和行贿罪,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可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D项,将其绑架出卖,是拐卖。无论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都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所以对于妇女或者儿童的认识错误不会影响这个罪的成立。在这个案例中,丁以为李某16周岁,是妇女,实际上李某13周岁,是儿童。在这种选择性罪名的情况下,出现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上是什么,就定哪个罪。如果把一个12周岁的男童当作15周岁的女孩子去卖,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无论是男童还是女童,都是这个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主观上有犯这个罪的故意。妇女、儿童(男童、女童)都是这个罪的犯罪对象,所以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再如行为人想盗窃枪支,结果盗窃了弹药,成立什么罪要看事实上盗窃到的是什么。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无论是枪支还是弹药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按照客观上盗窃到的来定罪即可。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