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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三分类模拟题模拟96

不定项选择题

1.  2004年2月10日,老王从金日百货买回一台天鹅牌电视机。2005年3月15日,老王和前来做客的老李一起看电视时电视机爆炸,炸坏了电视机旁边的音响,同时也把悬挂于电视机上方墙壁上的老王与其夫人30年前的结婚照片烧坏了。所幸老王和老李只受了轻伤,两人各花去医药费200元、300元。两人气不过,想找金日百货和天鹅电视机厂讨个说法。老王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有:

A.老王可以向金日百货提出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老王可以向金日百货提出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老王可以直接向天鹅电视机厂提出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老王可以请求电视机厂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金日百货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 老王与其夫人30年前的结婚照应当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老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提起违约之诉则会被法院驳回。因此,A项前半句正确,但后半句错误。B项正确。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老王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同时主张,因此D项错误。

2.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万元。现甲起诉到法院,则甲最多可获得的赔偿为:

A.2.1万元

B.2.6万元

C.3万元

D.4.6万元

正确答案:A

[解析] 因5000元定金转化为预付款,属于返还数额,不属于赔偿数额,故B选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因此,CD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

3.  某国公主到中国旅游,尤喜民间菜肴,某日,走进“圆缘”餐厅就餐,在一盘菜肴中发现一只硕大的蟑螂,立即晕倒。经抢救,才得以脱险。“圆缘”餐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承担违约责任

B.构成侵权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只承担侵权责任

C.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D.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某国公主的请求,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莱肴里出现蟑螂属于履行不适当,是为违约;因为菜肴里有蟑螂吓晕了公主是为侵权。“圆缘”餐厅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但在责任承担上,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实行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之请求,或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

4.  2002年10月,杨白劳想买财主黄世仁的耕牛两头,由于当时正在秋耕,双方约定杨白劳10月10日付款5000元,黄世仁即将牛卖给杨白劳,但是要等到黄世仁秋耕结束时的12月3日杨白劳才能将牛牵走。杨白劳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后来,黄世仁看到牛价大涨,于是将牛卖给了不知情的白善人,得钱8000元,并于11月1日让白善人牵走了该两头耕牛。11月10日,杨白劳知道此事,与黄世仁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约定,杨白劳在12月3日取得两头牛的所有权

B.杨白劳可以在11月10日就主张黄世仁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C.假如耕牛没有卖给白善人,而是在泥石流中被冲走,则黄世仁不需要赔偿杨白劳

D.杨白劳同时追究黄世仁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 参见《合同法》第133条规定。双方约定标的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物权合意成立即10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因此,A项错误。由于所有权在10月10日已经转移给杨白劳,因此黄世仁再出售耕牛就侵犯了杨白劳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杨白劳当然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杨白劳只能选择违约或者侵权其中之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D项错误。

5.  孟森林新买一辆敞篷跑车,交给某汽车装潢公司安装车内装饰,双方约定:“装潢费5000元,如有损坏,装潢公司负责赔偿。”几天后,装潢公司经理的一个朋友粱双仁举行婚礼,恳求借去使用,一日即归还。经理勉强同意,再三要求梁双仁务必精心爱护并及时归还。梁双仁使用该车时不慎将车门划伤。孟森林欲行使赔偿请求权。以下表述中错误的是:

A.孟森林可以以装潢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B.孟森林可以以梁双仁侵犯自己对跑车的所有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C.孟森林可以分别以违反合同和侵犯所有权为由同时要求装潢公司和梁双仁赔偿损失

D.如果装潢公司依据合同向孟森林赔偿了损失,则孟森林不能再从梁双仁处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C

[解析] 孟森林与装潢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装潢公司违反合同造成孟森林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梁双仁与孟森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梁双仁的行为造成孟森林损害时,孟森林只能根据所有权要求梁双仁承担侵权责任。孟森林既可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也可要求梁双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获得双重赔偿。故AB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是C项。

6.  甲、乙、丙均是法人,并且丙公司在甲提起代位权之诉前已经分立为丁、戊两公司,丁、戊公司约定丙公司原来的债务均由丁公司承担。甲公司拟代乙公司之位向丙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在乙公司分立为丁、戊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谁为被告?

A.仅以丁公司为被告

B.丁公司和戊公司一起为被告

C.仅以戊公司为被告

D.以乙公司为被告

正确答案:ABC

[解析] 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90条,丁戊公司的协议对这两公司而言是有效的,但是对外没有效力,丙公司的债务责任应由丁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既可以选择丁或戊公司单独为被告,也可以以丁戊公司为共同被告。乙在诉讼中可以作为第三人参诉,本题涉及程序上的知识点,结合民诉法诉讼主体的知识点加以复习。

7.  刘某因赌博欠狄某5000元,并且刘某承认并据此写下欠条,此时刘某除了李某所欠的到期的5000元别无其他财产,狄某准备行使代位权,则正确的是哪一项?

A.狄某行使代位权是正确的,应在刘某住所地法院行使

B.狄某行使代位权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欠刘某的仅有5000元在实现自己债权时,不能负担诉讼费用

C.狄某不可行使代位权

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内部关系合法为前提,但本题中为赌博之债,尽管刘某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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