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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03

论述题

1.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正确答案:

1.甲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甲被其父亲采用捆绑的方式强制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甲如实供述,也只能以坦白认定,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2.  案情

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甲是为了合法债务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强迫丙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且法定刑应当升格。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周某构成行贿罪。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吴某、白某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指实施数个性质不一的犯罪行为,可见周某并不适用数罪并罚。

3.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4.白某构成受贿罪。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5.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参见《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

6.白某请求李某帮忙,为甲减轻刑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白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教唆犯并罚。

案情

甲、乙将丙女强奸后,将丙女杀害。(事实一)

一周后,二人担心出事,又回到犯罪现场计划毁灭尸体,在移动尸体时,二人从丙女身上发现名贵手机一部(价值2万元)和一张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他们焚尸后,由甲持卡到ATM机中取款,由乙负责望风。甲从卡里取出2万元,但告诉乙说卡里只有5000元,分给乙3000元。(事实二)

他们回到住处,在丙女手机的通讯录中,发现了丙女老公丁的电话,于是二人商议,由乙给丁打电话,谎称丙女被绑架,要求丁准备10万元于当日下午5点之前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杀害丙女。丁报警,警察安排丁按照乙的要求按时将钱送到约定地点,以便顺利抓获罪犯。丁照办。在丁刚刚将钱交给乙后,乙就被在一旁埋伏的警察抓获。(事实三)

甲在住处给乙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的如何,但发现乙关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乘坐长途大巴逃往山东老家。到站后,甲最后一个下车,发现汽车下面的行李箱中,除了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之外,还有一个红色行李箱,以为是其他乘客遗忘的,就顺手将红色行李箱一起拿走,回到家发现红色行李箱中有5000元现金和衣物。(事实四)

乙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事实一、二、三),并告诉警方自己在犯罪中掌握的甲的手机号码和藏匿地址,警方据此将甲顺利抓获。(事实五)

甲被抓后,除了如实交代自己和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自己顺手拿红色行李箱的事实。(事实六)

问题:

3.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事实一,甲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因为甲乙属于强奸后另起犯意为了灭口而杀人。强奸致人死亡指的是由于强奸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强奸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情形。

4.  对事实二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事实二,甲乙毁灭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从尸体上取得手机和银行卡的行为,应视为捡拾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因为人死亡一段时间以后,其身上的财物为脱离占有物(对死者的占有,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所以,甲乙将手机和信用卡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款第(3)项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信用卡的情形。甲乙用银行卡从ATM机取钱的行为,应评价为捡拾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甲乙是共同犯罪,所以,甲乙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均为2万元,不能将乙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为3000元。

5.  对事实三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事实三,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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