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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07

论述题

案情

甲将乙打成重伤,医疗费用为50万元。乙没有足够清偿能力,2012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清偿协议,约定甲在两年内将医疗费用支付给乙。甲本人提供一处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并登记,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来,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价值30万元的中巴车,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1.  甲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担保的债权额是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关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全部债权额,因此,甲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担保的债权额应为全部债权额即50万元。

2.  如甲不能还款,乙是否必须先拍卖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偿?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如甲不能还款,乙必须先拍卖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偿。

3.  若抵押期间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此时房屋折旧仅值10万元,丙和丁应承担的清偿责任是多少?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抵押期间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由于此时房屋折旧仅值10万元,因此,丙和丁应对4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4.  若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均为无效。

5.  若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则丁是否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假如丁有过错,则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  若甲乙协商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丙碍于情面,口头应允,而丁默不作声。届时丙、丁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加重担保人负担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在原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保证债务先于主债务到期的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应视为保证债务期间是主债务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所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推迟还款期间1年,担保人在原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丙的6个月保证债务已过,债权人乙未起诉债务人甲,保证人丙免除保证责任。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其间为2年,现在仅仅过去了1年,丁的抵押责任并未免除,故丁仍然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应是2014年5月5日,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却在债务到期之前,故保证期间应是自债务履行其届满后6个月。

案情

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

7.  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正确答案:

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8.  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

9.  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

10.  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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