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 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3. 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 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
正确答案:
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
5. 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永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发起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发起人韩某、黄某、林某、魏某和孙某分别占有公司1%、3%、5%、15%和35%的股份。2014年3月2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谢某召集,董事兼总经理边某主持。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为股东黄某向银行的100万借款提供担保;(2)因为董事郝某要购买住房,公司向其借款50万元,根据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3)用公司的6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4)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清偿华夏公司的货款,付款人为建设银行。在表决过程中,董事楚某投了弃权票,董事吴某因病未出席,委托董事长谢某投了反对票。2014年4月2日,公司监事会因怀疑公司资金有被挪用行为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发现股东孙某侵占公司财产100万元一直未归还。2014年5月3日,永发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6月4日,林某提起清算之诉,法院判决黄某、林某和魏某共同对永发公司进行清算。2014年6月5日,股东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林某和魏某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永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时,股东黄某的出资根据协议尚有10万元未缴付。
问题:
6. 永发公司2014年3月2日的董事会会议有何违法之处?股东对此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正确答案:
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
(1)董事会应由董事长谢某召集和主持,不能由边某主持。依据是《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依据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会不能决议向董事提供公司借款,公司法禁止公司借款给董事。依据是《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4)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依据是《公司法》第168条第款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
7. 上述董事会决议应由谁签名?董事楚某和吴某是否要对该决议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出席会的董事应该签名。楚某需要承担责任,吴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112条第2、3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8. 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9. 股东韩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是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应首先由公司起诉,公司不起诉才能允许股东起诉。《公司法》第151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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