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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13

刘某家收藏有一幅祖传清代名画,该名画藏于家中,不仅不能为刘某带来经济收益,每年还必须为保养该画而支出费用,生活清贫的刘某为此苦恼不堪。2012年元旦,刘某参加同学聚会。席间,刘某对同学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该幅名画。过了几天,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王某造访刘某。看过画后,王某即以10万元价格求购,刘某被王某的出价打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双方约定,王某一次性付清价款,刘某则在一个月后交付画,以“照顾刘某的怀旧情绪”。古董商潘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刘某藏有名画并欲出售,于2012年1月18日向刘某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进。刘某闻言大喜,当即成交,并当场交付该画于潘某;潘某则表示,三天后将价款送来。1月20日,王某得知名画易主,非常愤怒,找到刘某理论。刘某致歉后,提出返还11万元于王某,王某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契约订立在先,刘某无权将该画交于潘某为由,坚持要取得该画,纷争遂起。

问题:

1.  王某付清价款后,是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付清价款后,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所有权并不会自动转移,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而动产需要进行交付。本案中,王某虽然支付了价款,但刘某并未将画交付给王某,所以该画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王某。

2.  潘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潘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刘某未将该画转移给王某,刘某仍然享有所有权,所以刘某将该画卖给潘某不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潘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潘某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只要刘某将该画交付给潘某,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潘某尚未支付价款并不影响该画所有权转移。

4.  如果王某接受刘某支付11万元的提议,王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如果存在有效的合同,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向刘某支付了10万元的价款,而刘某愿意向王某返还11万元以了结其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1万元可以算作是对王某的赔偿。如果王某接受和解,双方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即解除合同的协议,王某可以根据有效的协议享有11万元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5.  在刘某将该画交付给潘某之前,王某能否要求刘某优先将该画交付给自己?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因为王某支付价款在先,可以优先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将该画交付给自己。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而且王某已经支付价款而潘某未支付价款。如果刘某未向任何一方交付该画,而王某和潘某均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则王某可以优先要求刘某向自己履行。

6.  在本案中,王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得该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潘某已经获得该画所有权,而刘某不再享有对该画的所有权,无法强制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刘某已经将该画交付给潘某,丧失对该画的所有权,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7.  王某可以主张何种救济?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可以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因为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而刘某有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无法要求刘某继续履行,也不存在补救措施,只能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田大乔迁新居,雇用赵二为搬家司机,雇用王五为搬运工。搬家当日,赵二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张三横穿马路,赵二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李四,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的王五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李四、王五送去医院抢救后,王五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

田大去医院探望李四,适逢道路施工,田大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田大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受伤,后田大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医院对李四实施抢救后,李四伤势暂时稳定,后来某日李四伤情突然恶化,李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诉李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李父遂在其微博上发表题为“××医院水平低下,草菅人命!”的文章,该文章被韩六阅读后转发到海角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海角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李父诉至A法院,李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

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田大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志。(2)李父微博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李四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李四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李四是在课间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

问题:

8.  对于李四被撞伤的结果,李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李父可以向张三主张承担责任,向李四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张三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赵二躲避不及而造成李四受伤,张三的违规行为是危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四是课间休息时受伤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李四跑到街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9.  田大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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