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1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 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新修改: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 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 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 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
5. 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
6. 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
7. 大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某、康某、尹某、杜某四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判决,武某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杜某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武某、康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予以释放。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核准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原审人民法院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该死刑判决可能有错误,于是停止执行。经过有关法院依法审查,发现该判决并无错误后,原审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了死刑。康某在执行期间,由于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提供了重要线索,阻止了一件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因而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负责考察尹某的公安派出所便提出减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正确答案:
1.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是错误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2.杜某在第二审结束后才被释放是错误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3.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是错误的。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4.经过审查认为死刑判决没有错误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武某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报请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
5.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符合规定情形,故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6.负责考察尹某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是错误的。有权提出减刑建议的是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执行机关。
7.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减刑的,应当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8.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才作出裁定书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
9.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
8. 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2)对王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9. 本案如果李某提起上诉,王某没有提起上诉,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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