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晚报》记者王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章谈道“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的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郭某和赵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郭某和赵某为原告,列报社和王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某指出郭某与赵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王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郭某与赵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郭某与赵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郭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赵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1.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郭某和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2.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正确答案:
本案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1)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B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A、B、C、D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2)王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王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3. 郭某和赵某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
普通共同诉人,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4. 二审判决对赵某是否有拘束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
没有,因为赵某没有上诉,应执行一审判决。
5. 假设郭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应移交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6. 假设郭某和赵某在一审中还提出了恢复名誉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判决,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 假设郭某是在二审中提出恢复名誉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可就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方鸿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方鸿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方鸿,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方鸿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了他的体内,造成了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方鸿提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8. 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县医院的损害行为、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医院有诊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9. 在方鸿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进行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告负责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10. 如果方鸿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方鸿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方鸿的妈妈出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她是与原告方鸿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不能将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1. 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方鸿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2. 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方鸿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
方鸿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3. 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方鸿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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