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刘某在抗战胜利前夕完成并发表了经典小说《光辉岁月》,抗战胜利后即去世。正阳出版社于2016年将该书出版,并将其翻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该书出版上市后,读者对该书提了很多的要求。为满足读者的需求,正阳出版社对该书作了大幅的修改,并进行再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正阳出版社2015年可以出版《光辉岁月》一书
B.正阳出版社可以再次出版《光辉岁月》一书
C.正阳出版社可以将《光辉岁月》一书翻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
D.正阳出版社可以将《光辉岁月》一书进行大幅度修改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据此,《光辉岁月》已经超过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正阳出版社可以进行出版,也可以将该书翻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故A、B、C项正确,不当选。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D项对该书进行大幅度修改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故D项当选。
2. 某网络教育企业长期使用了“正大教育”商标,该商标在广大学员中有巨大的影响,并为广大学员熟知,该企业注册了“正大教育”商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正大教育”商标缺乏显著性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宣告该该商标无效
B.乙公司以“正大教育”商标的图形作为其商品的包装进行销售不构成侵权
C.丙公司未经该企业许可擅自制造“正大教育”商标,但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构成侵权
D.丁公司可使用“大众教育”作为未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D
[解析] 《商标法》第11条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正大教育”商标因为长期使用,而取得显著性,并可依法注册。故A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包装或装潢构成侵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侵权。故B、C项错误。该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大教育商标中包含“教育”字样,不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故D项正确。
3. 李某、王某和张某正在磋商设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李某出资300万,王某出资200万、张某出资100万。恰逢甲公司出卖一批面粉加工设备,李某认为面粉加工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甲公司交付了机器,但尚有120万元设备款未收到。后面粉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只能向李某提出付款请求
B.甲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60万,王某支付40万,张某支付20万
C.甲公司可以请求李某、王某和张某其中之一支付120万
D.李某即使支付了全部设备款,其也无权请求王某和张某分担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发起人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A项错误。李某、王某和张某内部出资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故B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和张某按出资比例分担,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 2010年1月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的古玩作价40万出资,乙和丙各以货币30万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丙认为古玩貌似赝品,经过评估,只价值5万元,此时A公司拖欠B公司债务20万元,乙和丙多次催促甲补足出资,甲不予理睬,2013年5月A有限公司起诉甲请求其补足出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当补足差额,丙和乙对不能补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B.乙和丙可以协商一致对甲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
C.对于A有限公司的起诉,甲不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D.B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在35万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法》第30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A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有限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出资不实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B选项乙和丙作为股东协商一致并不是法定的形式,既不是依据章程规定,也不是依据股东会决议,所以B选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19条规定,公司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当支持,故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注意的是必须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题目并未交代债务不能清偿,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5. 大河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全部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变卖公司主体办公楼的决议,所有参会股东都书面签字表示同意。会后股东张某(拥有公司20%的股权)认为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损公司利益。张某的朋友在准备司法考试,想出了以下几种救济方案,哪一个可以依法获得支持?
A.张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股东会作出的该协议
B.张某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C.张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张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了公司决议撤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未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本题中李某是董事长说明公司是有董事会的,所以股东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而不是董事长召集,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所以张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张某没有在决议中投反对票,所以不能依据本条救济。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并无相关的情形,故C错误。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