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甲私开诊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行医,一日在擅自为妇女蒋某摘取宫内节育环时,引起蒋某宫内出血(轻微伤),甲为止血慌乱中未作皮试即为蒋某注射青霉素,致其严重过敏,送往正规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甲应如何定罪?
A.医疗事故罪
B.非法行医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区分
[解析] 依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比较特殊,甲符合这两罪主体要求,且先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但只致轻微伤,不属情节严重;只是后继行为的未作皮试即注射青霉素而致病人死亡,系严重后果。问题是,甲的行为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还是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就立法本意而言,非法行医罪是维护医疗秩序,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维护计划生育秩序(只规定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意味着具有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实施手术不构成本罪)。从法条规定来看,节育手术是医疗活动的一类,因此两罪名为特殊法与一般法,本案病人死亡是由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引起的,而依特殊法即D项定罪。
2.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香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用FCA贸易术语,交货地点定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A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其所在地运至A港的费用
B.卖方要承担货物自A港运送到货物目的地的运费
C.卖方要负担保险费用
D.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当货物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卖方完成交货
正确答案:A
[解析] FCA的费用和责任分担
[解析] 在FCA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时,卖方完成交货。也就是说,卖方付费要把货物从其所在地运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在该地点,卖方不管卸货,即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所以A正确,D错误。此外,在FCA术语下,卖方既不负责将货物由指定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也不负责保险费,所以B项错误,C项也错误。
3.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
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
正确答案:A
[解析]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即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
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
4. 下列当事人的不动产之间不存在相邻关系的是
A.张某承包经营的耕地与王某的耕地相毗临,张某必须要使用王某的土地通行
B.赵某购买了一栋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在房屋前面修建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修建起来后,赵某的房屋就完全不能采光,赵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能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
C.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海边修建了一批海景别墅,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海景别墅前面的土地使用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修建的房屋不能影响海景别墅的观海视线,甲公司付给乙公司一笔费用,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合同进行了公证
D.孙某购买了—栋房屋,与杨某的房屋毗临,杨某每日在自己家中呼朋引伴联系卡拉 OK,经常玩闹到凌晨,孙某一家人被吵得日夜不宁,孙某要求杨某晚上10点以后不能喧哗
正确答案:C
[解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解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法律未规定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不同,(1)法律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延伸或者限制,是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部分,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类型。(2)产生原因不同: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延伸或者限制,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所有人、使用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3)功能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对不动产利用关系中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地役权是在这种最小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广泛的调节,主要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成立,对于相邻关系具有弥补其不足的作用。(4)有偿性不同: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义务人造成损害,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是否有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以自由约定。(5)成立条件不同: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伸或者限制,由法律直接规定,不是独立的物权,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应当以登记为必要,否则仅具有债权效力。
A选项中张某的土地与王某的相邻,张某必须通过王某的土地通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享有通行的权利,王某负有忍受张某通行的义务,张某和王某的土地之间存在相邻关系。B选项中赵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采光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忍受的义务,赵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之间存在相邻关系。C选项中不被遮挡观海视线不是相邻关系的内容,属于地役权的范畴。(注意:我国法律未确立地役权,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不能设定地役权,所以甲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D选项中孙某与杨某的房屋毗临,互相负有不得制造噪音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是所有权的限制或者说是所有权的延伸,孙某与杨某的房屋之间存在相邻关系。
5. 王某和张某到动物园游玩,老虎笼上挂着提示牌:“老虎凶猛,禁止逗弄”,王某和张某故意逗弄老虎,老虎非常生气,撞开笼门冲出笼子,王某撒腿就跑,张某吓得呆若木鸡,老虎将张某咬伤,经事后检查,老虎笼因为年代久远已经不甚牢固,动物园因为缺乏资金一直未更换新的老虎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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